第五节
专制政体
中国自夏代产生国家后,就国体而言,以地主阶级专政时间最长;就政体而言,以君主专制历时最长。世界范围内,这种地主阶级专政的君主专制国家制度,在中国出现最早、发展最充分。
君主专制政治体制,是世界诸多民族、国家历史上都曾出现过的政体现象。马克思曾大致区分君主专制政体为两大类型,即以英、法等国为代表的欧洲型和以中国、土耳其为代表的东方或亚洲型
。二者的产生依据、表现形态、集权程度、持续时段、历史作用,特别是对各民族、国家文化演进的制约及影响,又大相异趣。
英国的君主专制政体是在封建社会晚期,资本主义的经济、政治因素已经萌生和发展的时期产生的,它的阶级基础既包括僧俗封建主,又包括资产阶级新贵族。
在那里,君主专制是作为文明中心、社会统一的基础出现的。在那里,君主专制是一个洪炉,在这个洪炉里各种社会成分被搀和在一起,受到开导,这就使得城市认为资产阶级的普遍统治和市民社会的公共政权比自己的中世纪地方自治更好。
简言之,英国君主专制在客观上促进、推动和保护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孕育和成长。
早于英国近两千年,中国君主专制在战国时期便已出现。列国诸侯在自己的封疆内实行专制统治,用郡县制取代分封制,用官僚制取代世卿世禄制。公元前221年,秦王嬴政统一中国,更厉行中央集权,君主专制开始实行于疆域广大的一统帝国。秦以后直至明、清,专制中央集权政治持久不衰,愈演愈烈。中国君主专制政治的阶级基础是地主阶级,在一定程度上还包括数量极大的自耕农。地主—自耕农所依赖的生产方式是小农业与家庭手工业相结合的自然经济,这种自然经济对商品经济形成巨大的抑制力量。为了保护这种自然经济并进而维护地主阶级的根本利益,中国君主专制制度长时间、多方面地压抑新的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萌生,使之久久得不到长足发展。在这一点上,它在中国所起的历史作用与在英国等西欧国家正相反。
与各国相比,中国君主专制政体有如下特点:
一 起点早,持续时间长
中国君主专制出现的年代先于世界诸国,还在国家初成的前封建时代——商、周时期便已现端倪。商王盘庚准备迁都于殷,遭到留恋故土的臣民抵制,他便异常专横地对抗命者发出“我乃劓殄灭之”的警告。春秋时期,争夺中原霸权成为诸侯们孜孜以求的目标。只有军事实力压倒对方,方可登上霸主地位。这样一来,军事首长手中的绝对权威顺理成章地转化为君主手中的专制王权。据考证,“王”字本为斧钺之形,而斧钺不仅是战争兵器,同时也是统治刑具,因而它不仅是军事统帅、而且是政治权威的象征和称号。

公元前 221 年,秦王嬴政统一全国,更厉行中央集权,君主专制开始实行于疆域广大的一统帝国。图为秦代兵马俑。
春秋以前,君王的专制权力以分封制为基础;春秋以后,这种权力转化为通过指挥郡县制下的官僚系统而实现。公元前221年,秦王嬴政以武力扫平山东六国,统一天下,建立起高度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政体。以后,直到20世纪初年辛亥革命推翻清朝统治,专制政体在中国存在两千余年,这在世界上是绝无仅有的。
专制政体的长期延续,是中国文化与其他文化的重要区别之一。欧洲从中古到近代也存在一个“神圣罗马帝国”,但它在绝大部分时间内不过空有其名,充其量不过是一个松散的“军事行政联合体”,不能与中国秦、汉直至明、清的“大一统”中央集权专制政权相提并论。
二 经济基础深厚稳固
绵延两千余年的中国君主专制政体上层建筑,植根于深厚稳固的自给自足小农经济结构的基础之上。中国古代只有在东汉及魏晋南北朝这一短时段内,出现过类似欧洲诸国的领主庄园经济,而在绝大多数时段,自耕农的小土地占有和地主将土地分片出租给佃农耕种,构成社会经济的基础结构。处于这种小生产状态下的自耕农和佃农,抵御自然和社会灾祸的能力十分有限,脆弱的经济地位决定了“他们不能代表自己,一定要别人来代表他们。他们的代表一定要同时是他们的主宰,是高高站在他们上面的权威,是不受限制的政府权力,这种权力保护他们不受其他阶级的侵犯,并从上面赐给他们雨水和阳光。所以,归根到底,小农的政治影响表现为行政权力支配社会”
。另一方面,地主将土地划成小块出租给佃农耕作,从而使得对土地的占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为了保证自己对佃农的控制、剥削,地主阶级也需要专制政权的保护,特别是在农民奋起造反时,更是如此。
中国古代君主专制权力,是地主与农民彼此消长的调节器。无论是豪强地主兼并土地太甚,逼迫成千上万的农民失去生计,流离失所;还是佃农抗租,自耕农抗赋役,危及地主阶级的根本利益,君主专制权力都会实行干预,使得社会各阶级力量保持在一种动态平衡状态,从而维系国家的生存根基。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与君主专制政治相互为用,这便是中国专制政体长期延续的主要奥秘。
三 与宗法制紧密结合
中国的君主专制与宗法制之间,存在着血肉相依的密切联系。
宗法社会内,君权与父权合二为一,“家无二主,尊无二上”
是同样绝对的原则。由于与宗法制紧密结合,君统与宗统、血统直接相关,围绕着专制君权的“血脉”传承,中国古代多次发生父子加害、母子相残、兄弟兼并的惨剧。也正是为了保证专制皇权血统的绝对“纯洁”,中国的君主专制政治派生出极其腐朽的宦官制度和频繁出现的外戚专权现象。
宦官,原先泛指在宫廷内侍奉帝王及其家属的官员。周代置官,宦者已在其列,但不一定由阉人担任,而且不介入国家政务。但从东汉以后,宦官专指被阉割失去性机能的内臣,又称寺人、内官、内侍、太监等。宦官之所以被选作皇宫、王府内的差役,是因为他们作为男性劳力,可以担当繁重的杂役,满足帝王、皇族骄奢淫逸的享受要求,而他们阉割之后失去男性生理机能,又绝对不会发生后宫淫乱之事,破坏皇族血统的纯正,导致君统与宗统的分离。
宦官为内廷侍从,按制不得干预朝政,但其上层分子因是帝王最亲近的奴才,每能占据要津,执掌权柄。特别是当帝王行使极端君权时,更是抑制朝臣,宠任宦官,而宦官也借此机会,攫取国家权力,胡作非为,酿成巨祸。宦官干政,列朝皆有,而以东汉及唐、明三代最烈。东汉末年,宦官单超、左悺、具瑗、徐璜、唐衡五人同日封侯,他们极端贪婪残暴,老百姓咒曰:“左回天,具独坐,徐卧虎,唐两堕。”
唐代宗、德宗时,宦官鱼朝恩等典领禁军,专横跋扈,连皇帝也不放在眼里,“宦官之权反在人主之上,立君、弑君、废君,有同儿戏”
。明代宦官势力恶性膨胀,自成独立系统,常凌驾于国家纲纪之上。武宗时,司礼太监刘瑾架空皇权,人称“立皇帝”,他本人竟狂妄宣称:“满朝公卿,皆出我门。”
熹宗时,宦官魏宗贤专权,自内阁、六部至四方督抚,都由其党徒把持。至此,宦官乱政,达于极峰。
与宦官乱政并为中国专制政治赘疣的是外戚擅权。
宗法制下专制君主王位的血缘继承原则,只看血统是否正宗,全然不顾实际治国能力,因此多有幼儿登基之事。每当这种时候,便由其母后临朝。“多女主临朝,不得不用其父兄、子弟,以寄腹心”
,这些人便是“外戚”。外戚多为世家豪门,与皇族联姻,本已显赫于世,此时更乘机把持朝政,“于是权势太盛,不肖者辄纵恣不轨,其贤者亦为众忌所归,遂至覆辙相寻,国家俱敝”
。东汉顺帝至桓帝在位期间,外戚梁冀位居大将军,骄横无忌,年幼的质帝说他一句“跋扈将军”,竟被他毒死。
年幼的皇帝长大成人,自然与外戚专权发生矛盾,于是每每依靠自己的最亲近家奴宦官的力量来对抗、消灭外戚势力。等到这个皇帝死后,另一母后及其父兄又选立幼小的皇子或比较疏远的皇族后裔为帝,借机攫取政权。幼帝长大成人,又依靠另一些宦官来消灭外戚。这种斗争反复循环,尤以东汉为甚,几乎无代无之,给社会带来了巨大的动乱。
四 集权程度至于极端
中国君主专制的集权程度,总趋势是愈益强化。皇帝本人集立法、司法、行政、军事指挥大权于一身,将中央集权推至极端。
从秦始皇开始,“天下之事无小大,皆决于上”
。直至清代,这一传统从未断绝。清康熙皇帝宣称:“今天下大小事务,皆朕一人亲理,无可旁贷。若将要务分任于他人,则断不可行。所以无论巨细,朕必躬自断制。”
“朕必躬自断之”的表现形式是“口含天宪”,言出法行,一言兴邦,一言丧邦,全在帝王意志的须臾闪念之中。正如马克思所说:“君主是国家中个人意志的、没有根据的自我规定的环节,是任性的环节。”
这种“没有根据的”“任性”的个人意志以法律的形式表达出来,便使得法律失去原本的严肃意义,成为帝王手中随意捏搓的面团。“前主所是著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当时为是,何古之法乎!”
明太祖朱元璋亲自主持制定《大明律》,但他自己却根本不依此行事。他统治国家三十年,“无几时无变之法”“或朝赏而暮戮,或忽罪而忽赦”
,全凭个人一时的好恶行事。
当然,以帝王一人之精力——且不论其智商高下、能力大小,要治理地广数百万千米、人口几千万乃至上亿的巨大国度内的庞杂政务,必无可能。因此,历代君主也都注意选拔贤能,“掌丞天子,助理万机”
,调度各方机构协调运转。这样“提纲而众目张,振领而群毛理”的“辅弼之臣”,首推丞相。
丞相一职,历朝称制不尽相同,又称相国、宰相。丞相总理中央行政,处于“一人之下,万人之上”的枢纽地位。本来,相权是作为绝对君权的工具而设立的,与君权不应有冲突,但在实际行使的过程中,二者却时常发生矛盾。其根本原因,在于绝对专制君权的极端自私性和排他性。君权既不得不运用、调动、指挥相权来贯彻自己的意志,又时时刻刻提防相权分割权力、架空自己。综观两千余年专制社会的历史,君权与相权始终处在这种微妙的关系之中,而其基本发展趋势,则是君权的日益增强,相权的日益削弱。降及明代,君主专制走向极端,朱元璋干脆废除丞相职位,规定吏、户、礼、兵、刑、工六部长官直接对皇帝负责,君权全然取代相权。他还颁布诏令,严禁奏请复立丞相职位,违者“论以极刑”
。此后明、清两代,均不设立丞相。尽管如此,清乾隆皇帝仍然对相权异常疑忌,他的如下自白,充分表达了专制帝王的绝对集权心态:
夫用宰相者,非人君其谁乎?使为人君者,但深居高处,自修其德,唯以天下之治乱,付之宰相,己不过问……天下岂有不乱者?此不可也。且使为宰相者,居然以天下之治乱为己任,而目无其君,此尤大不可也。
相权由盛而衰最终消亡的过程,恰是君权不断强化至于极端的最直观的对应参照系。它也可以旁证中国君主专制集权之烈,确乎世所罕匹。
五 对臣民人身的严密控制
君主专制的特长之处,还体现在对臣民人身的严密控制。在专制君王的观念中,“夫牧民者,犹畜禽兽也”
。在专制君王看来,“治民”实质上就是“制民”。最大限度地控制百姓户籍,是实现这一目标的一贯做法。中国是世界上最早实行人口统计和户籍管理的国家。周代即设大司徒一职,“掌建邦之土地之图,与其人民之数”
。战国时,秦国颁布关于户籍管理的法律《傅律》,规定每个人都必须著籍官府,否则受罚治罪。古代中国地域宽广,加之水旱兵燹之祸,人口变迁剧烈。因此历代君主都十分重视对人口数量的核查,如周代的“料民”、东汉的“算民”、隋代的“大索貌阅”、唐代的“团貌”等,都属此类行动。核查人口,要求十分严格。东汉“算民”,由主管官吏亲自当面核对姓名、性别、年龄、籍贯、高矮、胖瘦,乃至特殊生理标志,有意作弊者,给予严厉处罚。
在精细户籍管理的基础上,严密的基层行政系统里甲制度也建立起来。而里甲制度又与前述宗法制度相结合,因而更加牢固。
十家为什,五家为伍,什伍皆有长焉。筑障塞匿,一道路,博出入,审闾闬,慎筦键,筦藏于里尉。置闾有司,以时开闭。闾有司观出入者,以复于里尉。凡出入不时,衣服不中,圈属群徒,不顺于常者,闾有司见之,复无时。
严密的户籍、里甲制度,牢牢控制一切社会成员于专制统治的网络之下,“奔亡者无所匿,迁徙者无所容”
,居民的自由流动,几无可能。
君主专制制度有效地控制人身,其关键的一条,在于它从控制人的生计入手,画地为牢,倾全力将人身固着于土地之上。“理民之道,地著为本。故必建步立亩,正其经界”
,国家建立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并将人民束缚于田畴之中,劝农重农,“禁民二业”
。这绝不仅仅是一个产业政策问题,个中奥秘,正如《汉书·食货志》所揭示:“不农则不地著,不地著则离乡轻家,民如鸟兽。虽有高城深池,严法重刑,犹不能禁也。”
正因为如此,历代专制君主都将人身、土地的严格控制紧密地结合在一起。《诗经·小雅·北山》称“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很早就将“王土”“王臣”并列为君主私囊中的两大财富。周天子分封诸侯,也是“授民授疆土”一并进行。
周、秦到唐中叶,历代制度多有损益,但基本原则是计口授田,土不离人,人不离土。唐中叶以后,推行“两税法”,规定“户无主客,以见居为簿;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
,人口按住地立簿,人丁与田亩共为征赋依准。明万历以后行“一条鞭法”,清康熙年间“摊丁入亩”,二法的共通之处,是地丁合一,政府赋税管理效率更高。
简言之,“有人此有土,有土此有财,有财才有用”
,劳动者与劳动对象一并被严加控制,因而有效地掌握财富和权力,是专制政治持久而稳固的枢密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