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天行有常
《荀子》中有一句话:“天行有常,不为尧存,不为桀亡。应之以治则吉,应之以乱则凶。”这句话是说:上天的运行都有一定的规律,不会因为有圣君尧而存在,也不会因为有暴君桀就消亡。用正确的治理措施适应大自然的规律,事情就能办好,用错误的治理措施对待大自然的规律,事情就会办糟。
在哲学家眼中,大自然有其运行的内在规律。自然规律与人事活动无涉,它是通过各种盲目的、不自觉的物质力量的相互作用而表现出来的,是先于和外在于人以及人的活动的规律。
自然规律不能创造,也不能消灭,它是稳定的、重复的、普遍的和必然的,简而言之,它是确定性的。自然规律是宇宙天体及一切自然物存在的条件。因为有规律,“天”才创造了一切,而让一切自然物能够运行不悖。规律是自然物存在的本质,因此没有任何自然物能够凌驾于规律之上,确定性的规律是先于一切超越一切的。
这里我们很容易想到《孟子》中的一个故事“拔苗助长”。一个宋国农夫因担心自己农田的禾苗长不高,于是采取人力的方式将所有禾苗都往上拔高了一截,满以为这样可以提前收割。没想到当他回家向儿子讲起这事时,他儿子连忙跑到地里查看,才发现所有的禾苗都已经枯蔫了。
以人力强行想要改变自然规律终究是一件得不偿失的事情。对于自然规律,我们人类只能遵从,而绝对不能违背。于是老子在《道德经》中才说“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人类对万物的活动方式不能控制,不能干预,只有顺应万物,顺势而为才是可取的。
在几千年人类发展的历史上,我们已经认识了许许多多的自然规律。例如我们根据日月星辰的运行变化而创制了历法,根据固液气态的相互转化发明了蒸汽机等。
但是我们也应看到,尽管我们现在的认知水平已经比过去有了非常广泛的进步。但是仍有很多规律我们并没有发现,它们存在于我们目前的知识认知之外。如果我们能认识这些“新”的自然规律,并使其为我们的生产生活服务,那人类社会必将取得一个更大的进步。
人从属于自然,作为宇宙中极为渺小的一个组成团体,人类社会的活动自然也有其本质和规律可言,这姑且可称为社会规律。社会规律是人类自己进行社会行动的规律,是社会发展的必然方向,它内在于人类活动中,左右着社会的一切活动实践。
和自然规律一样,社会规律也是不能“逆行”的。例如政治、商业活动,都需要我们看清形势,制定适应时代潮流的政策才能获得成功。任何想要与形势、潮流为敌的行为,都不可能获得成功。例如中国古人说的“得民心者得天下”,便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社会规律的认识。一个朝代,一个政党,只有获得了人民群众的拥护与支持,才能长治久远。中国革命能取得成功,便是一个最好的证明。
自然规律与社会规律虽然都称之为规律,但二者却也有诸多不同。这一点需要我们有清醒的认识。
其中,自然规律与人无涉,是由无意识的客体自发起作用的结果,具有客观性。而社会规律是人的实践活动及其结果的规律,时时并充分地体现着人的活动的能动性和创造性,即具有主观性。再者,自然规律通常具有重复性,能够对自然界反复起作用,例如四季轮回,昼夜交替,而社会规律则不同,它的随机性更多。由于在社会历史领域人的非确定性因素的影响,社会历史的发展并不都表现为纯粹的有序性、必然性和确定性,无序性也是社会历史发展的一大本来面貌。也即是说,社会规律不会具有自然规律那样的重复性特征,但我们也不能据此就认为社会历史的发展就是不可认识的,进而否认社会规律的存在。对待社会规律,我们应该在考虑随机性的基础上找到各种社会现象之间本质的联系,通过这样的方式来认识它。
在对规律的认识和方法上,中国哲学讲究“观势以明理”。“势”即事物运动的方向性趋势,“理”即事物的规律,会在事物运动发展的必然处表现出来。“观势以明理”,即通过研究事物运动的发展方向,来探究其背后遵循的确定性的规律。例如明人王廷相认为社会的治乱、变化是有规律可循的,因此他说“民苦思乱,乱久思治,治则思休,乃理势必至之期也。”这就很明显是从观势中得出的对社会历史发展过程的规律性总结了。
而西方哲学,黑格尔在《逻辑学》中首先从自然界和人类社会的历史中阐述出三个辩证法规律,恩格斯则将它从《逻辑学》中总结和提炼出来,使其变得更加清晰。这三个规律即对立统一规律、质量互变规律与否定之否定规律。
联系和发展是唯物辩证法总的特征,具有普遍性和多样性。在由对立统一规律、质量互变规律和否定之否定规律构成的唯物辩证法的体系中,对立统一规律为其本质和核心,是根本的规律。
对立统一规律又称矛盾规律,它提示出自然界、社会界任何事物及事物之间都包含着矛盾性,这矛盾的双方既统一又对立,经过斗争推动着事物的运动、变化与发展。对立统一规律和中国哲学所讲的阴阳两种对立力量的相互作用有共通之处,只不过西方的对立统一规律有着更科学的论述。这里,矛盾既对立又统一,其基本属性是对立性和同一性,因此我们要坚持一分为二的观点看问题;矛盾双方具有斗争性,没有斗争性矛盾双方就不能相互依存相互贯通,事物就不能存在和发展。斗争性寓于同一性之中,并受同一性的制约。例如正和负,只有当一方变强或变弱的时候,另一方相对地变弱或变强的时候,才体现出他们的相对性。
质量互变规律,又称量变质变规律,事物的发展总是从量变开始,质变是量变的必然结果,同时又是新的量变的开始。事物就是这样循环往复,不断前进。量变和质变,是事物发展变化的两种基本形式,二者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在事物发展过程中相互依存相互渗透,量变中有阶段性和局部性的质变,质变中又有阶段性和局部性的量的扩张。中国古代的一些思想家也曾注意到质量互变规律,例如《老子》的:“合抱之木,生于毫末;九层之台,起于累土。”质量互变规律对于人们认识和实践活动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它要求人们重视量的积累,注意事物细微的变化,不可急于求成,对于消极因素,要防微杜渐;同时又要根据事物的发展进程,不失时机地促使事物由量变到质变的转化。
否定之否定规律揭示的是事物内部都存在着肯定和否定的因素,当肯定方面居于矛盾的主导位置时,事物保持现有的性质、特征和倾向,当否定方面居于矛盾的主导位置时,事物的性质、特征和趋势就会发生变化,旧事物即转化为新事物。事物发展过程的每一阶段,都是对前一阶段的否定,同时它自身也被后一阶段所否定。经过否定之否定,事物就表现为一个周期,在更高的阶段重复旧阶段的某些特征,由此构成事物从低级到高级,从简单到复杂的周期螺旋型上升和波浪式前进的发展过程。例如马克思在《资本论》开篇提出的“商品——货币——资本”这一概念便构成了一个否定之否定的辩证运动过程。
辩证法三大规律作为人类对事物变化的一种解读,具有普遍性,目前看来,基本上人类能看到的有限事物的运动变化中都能看到三大规律的影子。但是否据此就能认定它适用于宇宙中无限的一切,则还需我们人类进行更深入的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