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 导论
Ⅰ.一条鞭法以前明代的赋法与役法
所谓赋役:赋为对田地的税,役为对人口或人户之税。明代在一条鞭法前的田赋制度,是沿袭唐宋以来两税法之旧。明代所谓两税,就是夏税与秋粮。凡在夏季开始征收的叫做夏税,在秋季开征的叫做秋粮。夏秋两税的征收,各地各有详细的定期,违限者有罚。两税的课税方法,是根据土地的面积,再参以土地的等级为标准。土地的分类,除了田地山塘等的自然区分外,普通主要的分类是依于土地占有关系而分为官、民两大类。官田,是公家占有的田地。起初的来源,为自宋元时已经没入于官的田地。其后又有还官田(即拨赐公侯宗室诸项田地之因事故归还于官者),没官田(民间及公侯宗室犯法没收归公的田地),断入官田(因争讼不明或户口断绝而归官的田地),及屯田、皇庄、庄田、牧马草场、百官职田等,名目甚多,皆属于公家,通称曰官田。屯田及庄田的额数甚巨,但皆为特殊的官田,与一般的官田不同。其管理方法及税法与后者亦异,故应另述。一般的官田,是指直接属于官,而分佃于民人耕种的田地。民田,则为人民私有的田地,得自由买卖者。普通说来,官田比民田的税率为重。官田和民田,通常又各按地土的肥瘠,有等则(如五等、九等或三等九则)之分。税率亦随之高低。往往一县的田地的税率,有多至百数十则者。缴纳的物品,夏税以小麦为主体,秋粮以米为主体,米麦通称“本色”。但得行“改折”,即得以他物如丝、绢、钱、钞或银等物替代米麦,谓之“折色”。以上本折各项的名称,亦颇为纷歧繁杂。如米一项,有白熟粳米、白熟糯米、本色米种种的分别;绢一项有农桑丝折绢、丝绵折绢、税丝折绢、人丁丝折绢、本色绢的分别;布一项有苎布、绵布、阔白绵布种种的区别。在一条鞭法通行以前,缴纳田赋是以米麦为标准物品,其他物品多半是折合米麦的价值而缴纳的。及一条鞭法通行以后,银子逐渐取得米麦的地位,变为最主要的支付的手段。但不是在一条鞭法以前,以银子缴纳的事例并没有过,其实以银折纳米麦的事件已发生过不少次数,但只限于某一时间及某几处地方,尚未十分普遍罢了。田赋正项是与各杂项钱粮一同解运的。各项钱粮,皆有其指定的输送地点,又大概皆有指定的用途。明代仓库,遍设于南北两直隶及十三布政使司(即现今的“省”)以至边镇卫所诸处。某项税粮应送某仓库,皆有规定。这些仓库有所谓轻重之分:送纳轻仓口的税粮,多为距离较近者,实际所出(正项加耗合计)较少;送纳重仓口的税粮,多为距离较远者,所出较重。又因用途的缓急,以定田赋起解的先后。大约急项税粮尽先起运,缓项依次起解。征收解运事宜皆由民间自行办理,如粮长、里长即为管理此项事务的人。以上为赋法的主要的规定。但我们讨论赋法,不能撇去役法不谈。
对户口所课的役,大约可分为三种:一、里甲;二、均徭;三、杂泛。明代的户,按照它们的职业的区分,主要的计有三种,即:民户、军户、匠户是。军户应兵役,匠户应工役,以上两者皆为特殊的役。至于一般的役,即里甲、均徭等,则以民户为主体去应当。户通常分为三等(上中下)九则(上上,上中,上下,中上,中中,中下,下上,下中,下下),亦有分三则或五则者。因户则的高下,以定役的轻重。丁,按照年龄可分为两种:男子初生时即登记其姓名于户口册籍内,曰不成丁;年十六曰成丁。成丁始有役,至六十岁便免役。丁亦分等则,随户则而定,如上上户的丁为上上丁,余类推。从应役的客体观察,以户计的名曰“里甲”;以丁计的名曰“均徭”
;其他一切公家差遣不以时者,统叫作“杂泛”或“杂役”。所谓“里甲”,是半官式的人民自治的行政组织,和供应赋役的单位,这是一切役法中的主干。其法以地域相邻接的一百一十户为一“里”,一里之中,推丁及资产(资产多亦简称为“粮”,粮即指所纳的钱粮)最多者十户为长,名曰“里长”。其余一百户分为十甲,每甲十户,每十户之内,各有长一人,名曰“甲首”。每年由里长一名、甲首一名率领一甲应役。这样,每十年之中每里长、甲首与每甲皆轮流应役一次,当年者名曰现役,轮当者名曰排年。十年以后,查算各户的丁粮的消长重新编审里甲,仍各以丁粮多寡为先后,如前循环挨次应役。此所谓“十年一周,周而复始”是也。里甲之役,在管领和应办一里一甲的事务,如督催税粮,追摄公事(其后凡朝会、燕享、养贤、畜孤诸项大典大礼之费用亦皆出于此)。凡里甲人户,皆开载于赋役黄册内(详后),每里编为一册。遇有差役,凭册佥定。但鳏寡孤独,及无田产不任役者带管于一百一十户之外,而列于册后,名曰畸零。由此可见里甲之役,并非纯粹对户所课的役,因为凡无田产不任役的人是不必应此役的。“均徭”为服务于官府的有经常性的杂役的统称。凡自里甲粮长
等正役之外,其他执役于官府者,通通叫作均徭。如自京师以下至省府州县衙门里的皂隶等杂色差役或其代价,均是从均徭项下支应。故均徭大别可分为两类:一、力差;二、银差。凡以身亲充役者,叫做力差(但其后亦得由人户自行雇募,以代亲当);入银于官,由官招募他人应役者,叫做银差。力差多输于近地,银差则多输远地。银力两差内的项目,名称繁多,各地不同。最常见的力差项目,如皂隶、狱卒、书手、库子、门子、斗级、长夫、殷实、祗候、马夫、巡拦、铺司兵、驿馆夫等,俱用人应役。银差内常见的名目,如牌坊、岁贡、盘缠、马匹、草料、工食、富户、柴薪、表笺、日历及富户、斋夫、膳夫等项的代价,俱征银解给公家。以上银力各差,皆按项按款派征,丝分缕析,后来发生流弊,遂大为民扰。各差负担的轻重,亦不一致。普通说来,力差较银差为重。而力差中如库子、斗级两役,在各州县里都颇重,巡拦、狱卒等役则较轻。均徭的编佥,以人户的丁田为根据;大都依照在里甲里所编定的户则,通融佥派。户则高者派重差,低者派轻差。故力差多派归富户,银差则多派下户。例如力差中的库子、斗级,其职务在掌管税粮,故必以殷实大户充之,所以防在税粮短少亏空时,易于追究;若银差则不必定以大户充当。均徭编审的期间,各地不同,在许多地方(如浙江、福建等地),都是十年编审一次,与里甲同时编定。人户每十年内,应役均徭一次,于里甲正役歇后五年充当,所以如此规定者,其用意在使民力得稍有休息。此外五年编审一次的亦甚多,亦有每年每二年或三年或若干年一编的。均徭以外,一切非经常的杂役,均名杂泛。这些都是因事临时编佥的,每年有损益,其范围与重要均远不如里甲与均徭两项。杂泛的名目,例如斫薪、抬柴、修河、修仓、运料、接递、站铺、闸浅夫之类是。
除了上述的对于户口所课的一般的役以外,还有两种特殊的役,应当附带说明:其一为驿传,其二为民壮。驿传的职务,在备办各驿站的舟车夫马,专司传递军机重务以至大小公文诸项事宜。此外又迎送过境有关符的使客,及供办使客与其仆从人等的食宿等项。明代自京师达于四方,设有驿传。在京曰会同馆,在外曰水驿、马驿并递运所。马驿设置马驴不等,以马驿夫领之;水驿设船不等,以水夫领之;递运所设置船只或车辆不等,以水夫、人夫等领之。皆所以便公差人员之往来。其间有军情重务,必给符验以防诈伪。至于公文递送,又置铺舍,以免稽迟。驿传佥编的方法,各时各地微有不同,然皆以丁粮多的户充之。初制,各地或随粮佥充夫役(如选民户纳粮数及百石者为马户,出夫应役);或随田编派马匹、车辆、船只(如令占田四十顷以上者出上马一匹)。
明代兵制,于州县设有民壮,亦名曰“民兵”,各有定额,所以补卫所官军之不足。民壮的组成,系以乡民为之。其初洪武时是由官府简选,其后正统时改为招募,弘治时又改为按里佥点,随一州县内所包括之里数之多寡,以定每里各出若干名,州县之里数愈多者,所出人数愈多;里数愈少者,出人愈少。十年编审一次。例皆由一里内丁多田多家道殷实之户内佥选,或由此种人户负责总其出办之事宜。
以上里甲、均徭、驿传、民壮四者,合名曰“四差”
。除里甲为“正役”外,其他三者,亦皆叫做“杂役”。
我们应当注意:各种差役的佥编,皆以一户内之丁及资产的总数为根据;纯粹以丁或户为课税的对象者是绝少见的。但在当时农业经济社会的时期里,田地一项当然占去了资产中最重要的部分。所以各役中实际上有一部分是田地之赋。
由上所述,可知明代赋役之法,甚为复杂繁重。施行起来,非有详尽正确的纪录作根据不可。是的,明代这方面的设置,确是完备得很。我们说到明代的赋役制度,定不会忘记那最著名的黄册与鱼鳞图册。黄册亦名赋役册,这是一种最重要的册籍,人民以此定其籍贯,官府按此科派赋役的。其编制以一里为单位,每里一百一十户编为一册,凡一里内各户的丁(男)口(女)老幼及其所有资产(如田地、山塘、房屋、车船、牲畜等)之数,皆详载无遗。每户赋役的等则与额数,即附载于上开人丁资产各项之下。因为里甲之役,十年一周,故黄册亦每十年一大造。有司根据十年内各户的丁口资产的增耗,而为户口赋役等则上之升降,重新造报。一呈户部,其余省、府、州县各存一本。故黄册除里册以外,尚有四本。鱼鳞图册就是土地的登记图册,凡田形之方圆形状,均绘图以表出之,至于丈尺四至及业户之姓名与其或官或民,以及土地之性质如山荡、原陂、下隰、沃瘠、沙碱种种的分别,亦一一登记下来。黄册所重在户,以人为经,以田(即资产的一部分)为纬,田各归其领业之户,一切户口内的新旧变迁,离居析爨的情形,皆具载册内,遇赋役之征,则取以稽考。故黄册所载,是与人为转移的。鱼鳞图所重在田,以田为经,以人为纬,田各归其本区(鱼鳞册以“都”或“鄙”为区的单位),区内田土的形状各项,各以邻界挨次造成图册,遇有土地上的争讼,以是为据。故鱼鳞图册所载是不与人为转移的
。明代开国之初,对于以上两种的图籍,便已经过一番努力的擘画,规制甚为详尽。所以明代的田赋制度亦比较前代为详备。
Ⅱ.赋役制度的崩溃
但其后因为种种原因,特别是因为攒造图册的里长、甲首、粮长,与州县衙门里誊写图册的书手、算手,及督造图册的官吏人等串同作弊,将黄册与鱼鳞图册洗抹涂改,甚至故意毁灭,以致与人户田地的实际情形毫不相符,于是百弊丛生,或则诡寄田地而飞洒税粮,或则隐瞒丁口而脱免差役,或者改变户籍而挪移人户应役的次序,亦有于开写过割田产时索取赃物者。黄册至此,只成具文,有司征税编役,往往自为一册,名曰“白册”,赋役情形便不可问了。
里甲吏胥变乱图籍的行为,又多半是受了仕宦豪强之家的贿赂与请托而发生的。强家剥削农民最酷烈的方式,为侵夺田地,及直接榨取劳动力,如虐使农民工作等等。至关于对国家赋役的负担,他们又得转移于农民的身上。他们向里胥行使贿赂,以求逃免或减轻赋役的负担,所缺的赋役之额,即由增加贫民下户的负担以补足之。此外他们又常滥用享有的特权,如优免赋役的权利,去破坏赋役制度的完整,以致旧日赋役制度,一败而不可收拾。总起来说,豪强大族的暴虐奸诈,里甲吏胥的贪婪舞弊,是败坏赋役制度的最直接的因子。这两种恶势力的勾结,更加速破坏的进程。除此以外,如社会经济上的变迁,使里甲十年一编的制度根本无法维持,又如国际贸易的发达种种,以及整个政治的黑暗,以致人民经济上的破产,财政上负担的加重,则为一条鞭法发生的远因。
当时赋役混乱的情形,先说赋一方面:例如关于田土的分类,官田与民田,起初是划然区分,不相混乱的。但在后来,一方面因为宗室、王公、大臣、内官、军士与豪强等对于民田的侵占,一方面因为田土的买卖,如贵族及军士等因事故(如贵族不愿自己经营耕种,军士生计困苦,无法营种等等)自动的将田土转让与民户,或民田卖与官军等户,更加以里甲、书算手、官吏人等,与豪强宦族互相勾结,变乱图册,以致官田与民田的区分,后来竟弄至无可究诘。或则民田亦得享受官田的特别待遇(如优免赋役等),或则官田的佃户亦得将田地转相典卖,与民田无异。兼以“投献”、“花分”、“诡寄”和“寄庄”诸弊盛行
,使田籍更无法清理,田额亦亏耗不堪,税率当亦更为不均了。
故如官田税率,本比民田税率为重,但或则以官田而出民田较轻的税;或则以民田而出官田较重的税。甚至有有田而无赋的,有无田而有赋的。赋的负担既不公平,赋额亦亏耗不堪。又如田产买卖之际,卖者欲求卖价之高,往往卖田而留税,于是产去税存;买者亦利于赋额不由自己负担,于是宁愿多出较高的代价,以求有田而无税。凡此种种,使田赋的科则更加淆乱。加以各地科则繁多,有一县多至千则以上者。又如税物的缴纳,在用米麦时则多收耗折,在用折色时则任意提高折价,如在平时法定以银一两折纳米二石五斗,但遇米的市价昂贵时,则又规定仍收米本色,可是又限定还以银折算去缴纳。此外管守仓库的吏役与负责征收解运的粮长里甲人等又复上下其手,额外多索馈赠等项或手续耗折搬运等费。且折色物品太繁,有时多至数十种。彼此间折纳的比率,更极复杂之能事,即问吏胥等辈亦不知之,但由彼辈任意索取。小民无知,一任其欺。至于各项税粮之为缓为急,及其应输仓口之或远或近或重或轻,在初年本皆有详尽的规定,但因豪富与官吏粮里人等的交结,或则缓急轻重移置,急者怠愆不前,而缓者反先收解。或则贫民之应派近仓轻粮者,今则派以远仓重粮,而富者反得近仓轻粮之利,使贫人的负担反重于富人
。再则征收期限纷出,小民迄无宁日,又或趱前挪后,移新补旧。或行带征的办法,并追旧欠于新粮;或立预借的名义,今年就预征了明年的税(以上偏重于官方征收上的弊病而言,至于负责直接向粮户征收,以解运之于官府的粮里长的弊害,我们留在后面详细的说)。所以到了嘉靖年间,田赋不但是负担不均,弊窦诸多,而且每年积逋之数,动以百数十万计,连财政的目的都达不到。至于农民租税负担的苦痛,那又是问题的另一面。我们但观于农民户口逃亡之惨,便可知了。
关于役法方面:其淆乱的情形比之赋法有过而无不及。其实一条鞭法之产生,它的最直接的原因还是因为要改革役法。一条鞭法施行后的结果,变动最剧者是役法而不是赋法。役法比赋法更易混乱,原因有二:赋法是对田地科征的,田地位置有定,荒熟可稽,吏胥作弊,尚有所顾忌。至役之轻重,则纯视户则的高下而定,户则的高下虽说以财产为根据,但编派某户为某则之权,则完全操之于官吏里胥辈手中。各人户间的负担公平与否,彼此谁都不甚相知。故自易于作弊。再则每县的赋额有定数,税率亦不能任意提高,官吏里胥辈只能借耗折转运或手续等项名目多收,但终竟有些限制。非若差役的人数及其工食费用等项,都可多可少。况且役法往往因事编派,临时可以增加,限制既不容易,侵吞剥削的机会与程度,当亦要来得比较深广得多了。例如,里甲之役,我们在前面已说过,是由黄册编定。户则的高下,与应役的次序,皆以每户丁口资产的多寡为根据。但在后来,弊端百出,如黄册的书算手人等,多系里长的户丁并奸民豪户营充,通同官吏里长作弊。其间有隐瞒丁口而脱免差徭的,有将里甲挪前移后应当的,有遣放大户而勾取贫难下户以应役的,更有擅改户籍,捏甲作乙,以有为无,以无为有,以军户作民户,以民户作军户的,其结果贫者负担愈重,富者反轻。贫户支持不住,乃举家逃窜,以避徭役。但役额是有一定的(指经常额而言)。贫户逃亡之后,甲虽不及十户,但役额仍由剩余之三四五六或七八九户分摊,或则由里长甲首代为补足。差役愈重,贫民愈不能堪,则整个甲的逃亡,其在里中空下的役额便由剩余的九甲均摊补足。九甲益不支,则又相率逃亡,只由剩余之四五六七八甲摊认。到后来一里之中,十甲人户与甲首以至里长无不逃亡净尽。演成了空前的“逃亡”历史。再则里甲之役,其初本古人“庶民往役”之意,自催办粮差及勾摄公事之外,本无他事。其后官府不加体恤,凡祭祀、宴飨、造作、馈送、夫马一切公私所须,及各种供应,如岁办物料等,皆责令里长营办,虽或给值,亦仅为里长所出的百之一二,甚至毫无所给。里长坐派于甲首,甲首又坐派人户,于是里甲人户都疲累不堪。其间里长、甲首亦有从中取利,以一科十者,人户受害更大。
又如均徭,止凭州县旧册任意审编,官无定例,吏缘为奸。有应编差役而故行遗漏者;有不应编而妄行增添者;故如银差力差各项,有合用银数多而编少,又从银色加征者;有合用银少而编多,任从官吏浪费者;有同一事而银数有加减者;有同一差而名数有多寡者;有擅加编派银两者;有冒佥差役者;有差役本已革去,但其工食费用仍然存在者;又有假借文移,虚称互换,以重役换轻役者。官吏里胥肆为侵渔,但无法防范,贫难下户阴受祸害,亦不自知。故均徭亦败坏不堪。至于杂泛,乃是临时编佥,完全由于官府的意旨为增减,既无定制,亦无定额,弊窦之多,那更是不用说的了。
关于驿传与民壮之弊:驿传之设,本以报军机重务,及供命使之往来。但兵部滥发勘合,致有有发出而无缴入之叹。又士绅递相假借,一纸而洗补再四。兼以中官人等,每以常事泛滥给驿,又妄作威福,鱼肉驿夫。以致驿传疲累不能支。又如民壮之设,初意本在征守。但后来民壮与守御全无关系,只在官府供迎送小差遣,及勾摄公事与投递文移等。老吏黠胥,相缘为奸,乃或派之私衙,以为领薪水之役,亦有一人而包当数役者,无非志在中饱。甚至如军户随田附籍者,亦复编为民壮,是既当军役,又充民壮,即为服两重的兵役了。总之驿传与民壮,至后来都已失去设立的本意,且又征收繁重,民不能堪。
Ⅲ.赋役的改革
上节里所说的赋役制度的混乱情形,到了明代中叶正德年间(1506—1521)愈发来得严重。原来的赋役制度的致命伤,就是过于复杂琐碎。因为执行不得其人,同时纳赋役的小民的监督权力过于微弱,所以法律愈定得细密,舞弊的机会亦愈多。因此进行改革的人们,多从赋役制度的简单化下手。
比如关于田地的分类及其税率,在起初或者尚与实际的情形相符——如官田所出确是比民田为重,上则田又确是比下则田重。但经过种种的破坏,原定的田地分类与税则便与实际毫不发生关系了——如以民田而反出官田之赋,上则田暗改为下则田。要整顿这些积弊,最善的方法,莫过于彻底清查,如举行清丈,重新攒造赋役册与鱼鳞图册等。但这些措置,所需费用甚大,时间亦长,兼以议行清丈,则有豪强世族的反对与阻挠,及至履亩踏勘,编造图册,县官又势难亲与其役,即使亲与其役,亦往往为吏胥里书人等所欺骗而不知。谈到中国过去的政治,我们不能忽视这两种恶势力:地方上的豪强和衙门里的胥吏。这两种势力的联合,即使有贤明的行政长官,欲行任何改革,亦无能为力的。所以谋改革者势不能不迁就事实,承认现象。一条鞭法以前的改革,甚至一条鞭法,莫不是在这样的状态下产生的。它们并不要求去改正一向造下来的赋役的不平均,它们只要求从现在起赋役的状况不要更坏下去。所以都趋向于制度的简单化,从防止舞弊的办法上设置。
由于这种简单化的要求,在各地普遍地发生了两种一致的现象。其一,赋役内各项的合并运动;其二,赋役各项皆用银折纳。先说田赋内的合并趋势:第一,就是田地的种类及科则上的区分,逐渐合并,化繁为简。如当时各州县所行的“均粮”或“均则”运动,便是最好的例证。所谓“均粮”,就是将田地的种类及其科则简单化,换言之,即合并起来。如往日一县内的田地,既有官民肥劣等等种类上之分,复有税粮科则上之别。今乃将这些的分别或弛缓或取销之,或将科则减少,由百数十则减为两三则;或简直了当的将所有各种田地总归为一类,即所有税率通均为一则,但按同一的面积征收同一的税率。这样一来,但凭册籍上所载,向现存的田地,按亩均摊额赋,则向来官吏里书之抑贫右富,以官田作民田,以上则作下则,以有作无,以少报多等等弊病,皆可为之少减。比较的公平,亦可达到。更有实行一次清丈,然后均粮者,其法更精,流弊亦更少。均粮运动,在正德间便风行各地,直至万历年间仍继续的在进行之中,与一条鞭法为共同的发展。事实上行一条鞭法的无不先行均粮,均粮就是条鞭法中的主要办法的一种。关于各地的均粮的历史,这里为篇幅所限,不能细述。
第二,田赋内各税项的合并。如在有些地方,夏税起初是混入秋粮内带征;其后便只存秋粮一项名目,连夏税的名目亦根本取销。此外还有田赋以外的正杂课税亦归并到田赋里去,如各地的农桑丝、绵、绢、马草等项,本来都是独立的税项,与田赋无关,但至正德嘉靖年间,它们亦多数随田额或随粮数摊派,归入于夏税与秋粮中,变成田赋的一部分。且亦与田赋同时征收。
关于合并的趋势,在役法上亦是如此。例如里甲、均徭等役,大体上虽皆以人户的丁及资产为编役的根据,可是它们的性质与编佥的方法及其期间都各有不同。但至嘉庆万历间有好些地方,里甲亦并入均徭内编派。又如杂役是与均徭有分别的,但在后来它们亦多编入均徭。再如均徭项下原分为银差力差两大类。银差与力差的分别,我们在前面已说过,是根据种种原则而定的。如力差以殷实大户充之,银差则可以不必。又力差是输于当地或近地的役,银差则输于远地。但嘉靖以后,银力差的区别已逐渐消灭,力差内各项纷纷归并于银差之内,一律改为银差,两差于是不分。由上可见役法亦是在化繁为简之中。
不但如此,役与赋在一条鞭法前亦已有合并为一的趋势。比如驿传、民壮本皆为对里甲人户的特殊课役,但正德嘉靖以后,各地多将它们改为随粮带征。如驿传一役,有些地方定为凡缴纳民米一石,即抽四斗五升以入驿站支应。民壮在正嘉以后,多亦派入粮中。其他如均徭、杂役等项亦是这样。
除了赋役的合并的趋势,我们还应当指出赋役各项都用银缴纳的趋势。我们在前面已说过,折纳上最困难的问题:第一,各项折纳的物品过于繁杂;第二,折纳的比率变动无定。但至后来,各项税物差不多都规定了以银折纳,且又有了法定的折合的银价(如每农桑折绢一匹,以银一两折纳)。于是折纳的问题亦简单得多。而且银的折价,经过了法律的制定,在长期间内变动亦甚少。所以经过了一段相当的时间,政府和纳税者都很逻辑地将折纳的本意容易地忘掉,于是但照依法定的银数征收或缴纳,此时银价也许与实际的交换比率根本不发生关系,于是纳税者事实上是以银子去缴纳而非折纳了。除去田赋内各项正杂税粮普遍地用银缴纳或折纳以外,在役一方面大势所趋亦是如此。在前面已说过,力差各项,逐渐一一变为银差。此外如里甲、驿传、民壮等正杂役,至嘉靖以后,亦皆先后编银。劳动力的提供,至是最大部分是以货币的方式出之。至若其他赋税收入,如盐课、茶课、鱼课、商税种种,以及一般支出如官俸、兵饷、宗藩禄米等等,以至民间的买卖,自宣德(1426—1435)、正统(1436—1449)以来亦莫不先后征银或折银。总之,自正德嘉靖以后,无论政府或社会上的用银事例都甚普遍了。
以上所述的两种的趋势,——即各项赋役的合并与用银折纳,皆以简单化为出发点,互相维系的在同时进展。在一条鞭法以前的各种赋役改革,差不多都是带有这两种趋势的,虽然有程度上深浅的不同——如有些是赋役合并了,但尚未折银;又有些只合并了一部分,但未全部合并。这些改革虽不以一条鞭的名称出现,事实上就是一条鞭的办法。我们或者可以这样的说,一条鞭就是要集合这些趋势的大成,将它们更为深刻化与普遍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