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公平分配的机制
在当前的技术水平下,既然我们无法通过仪器精准衡量一个生产者或是一个工人的贡献,进而确定一个商品或是一个人的工资到底应该是多少。那就只能退而求其次,建立公平分配的机制,让交易双方在遵循一定准则的基础上,平等协商,进而确定价格、工资,以分配制度的公平尽量向分配结果公平、体现贡献上靠拢。如果一个分配机制是公平的,那么应该能够体现以下几点规则:
(一)互利原则 。我们无法确定两人合作产生的蛋糕应该各分多少是公平的,但我们可以探讨如何分配一定是不公平的。既然分配是两个主体分割二人合作产生的蛋糕,那么分配结果就是应当是互利的,而不是单方获利的,这是对人最基本的尊重。如果一方不能获利,分配结果仅仅勉强冲抵自身成本,那么此方参与此次合作毫无意义、徒劳无获,一定属于被压榨的一方。举个例子,当张三和李四合作产生10万元利润,我们无法断定二人是五五开公平?还是四六开公平?还是二八开公平?还是一九开公平?但能断定一点,如果分配的最后结果是零十开,即有一方什么好处都没捞到,白干了,那么这个分配结果肯定不公平,而造成零十开分配结果的分配机制就是一个不公平的分配机制。
(二)恒定原则 。在既定的生产力和技能条件下,对于一模一样的两次合作行为,由于合作双方付出的劳动、金钱等成本一致,所以两次中双方所占的贡献比一致,分配结果也应当一致。举个例子:张三和李四合伙建造了一个房子,房子值100万元,如果上帝站出来,对双方付出的劳动、资本、物力进行贡献评价,裁定张三贡献占4成、李四贡献占6成,意味着张三能分到40万、李四能分到60万。那么在技术水平、劳动技能不变的条件下,如果张三和李四到另外一个地方,把两个人的劳动过程再演绎一遍,再建造了一座同样的房子,张三和李四的贡献比应当依然是四成、六成,因为两人的付出与第一次一模一样,故而贡献应当是与上次一模一样,分配结果也应当与上一次一模一样。如果由于在某种分配机制下,导致了前后合作行为一模一样,但分配结果大相径庭,则说明这个分配机制没能做到按贡献分配。
(三)合作失败代价相同 。交易本身就是买卖双方合作创造经济剩余;而合作本身也是利益之间的交易,因此交易与合作本身就是一回事。众所周知,平等自愿才能保证公平协商、公平交易。只有双方实质上完全平等,双方才能无所顾忌、大胆主张自身利益,谈判形成的最终分配结果才能体现公平。而实质上的公平,绝不仅是法律层面、账面上的人人平等,更重要的是,交易双方必须在利益地位上平等,拥有一个平等的利益博弈环境。双方在决策过程中,对交易失败都没有顾忌和具有同样的顾忌,即合则共赢,而不合作给双方带来的代价是一样的,这时谈判结果才能体现公平,而不属于签订的城下之盟。
举个例子:张三与李四谈生意合作。假设这桩生意做下来,利润是10万元,两者出资一样、付出的劳动一样。正常情况下,张三与李四协商结果是:各得5万元,非常公平。但如果张三面临一个现实:假如这次合作失败,除不能与李四分享10万元利润之外,自己还会多损失5万元,即总损失为10万元;而李四面临的现实是:如果这次合作失败,自己损失仅仅是不能与李四分享10万元,即总损失为5万元。总的看,张三就比李四多出来5万元的局外利益顾忌。如果双方信息公开透明,因为交易失败多损失的5万元必将降低张三底气、助长李四要价的气焰,进而导致分配结果不公平。如果合作失败多损失的不是5万元而是5亿元,即让张三倾家荡产。那么李四就完全可要求张三把合作产生的10万元全部据为己有,张三为了自保只得接受城下之盟。此时,分配结果将更不公平。
这里值得一提的是,合作失败代价一致,一定是交易失败给双方心理带来负面感觉一致,就是那种不爽的感觉(效用损失)是一样的,才有公平可言,而不光是账面是谁损失了多少钱。比如,乞丐与富翁谈一桩生意,如果一桩交易失败,乞丐损失1000元,富翁也损失1000元。1000元,对于乞丐来说,可能是一个月的口粮;而对于富翁来说,可能也就是几包高档香烟。此时,如果乞丐和富翁谈判,场景应该是,谈判的主动权稳稳攥在富翁手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