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完全竞争的商品市场是否公平
对照这三条规则,我们先对完全竞争的商品市场分配机制进行评价:
对照第一条规则 。在完全竞争的商品市场中,根据货币拍卖机制可知,买卖双方合作创造产生经济剩余的过程中,买方在与卖方的合作中,博弈结果是卖方被压到成本价、压到零利润,所有的经济剩余被买方榨取。因此,违反了第一条规则。
对照第二条规则 。自由市场遵循的是供求决定的价格机制,供不应求,价格上涨,卖方分得多;供过于求,价格下降,买方分得多,简单地说,就是谁多谁不值钱。虽然在调剂物资供应盈缺上,这个机制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谁多谁不值钱”这个道理就一定公平么?
举个例子,婚姻法规定:婚后财产夫妻双方一人一半,很明显,社会和法律认为,这样才是公平的,尊重双方平等地位的。假如套用供求机制“谁多谁不值钱”的道理,如果男人很优秀,很有钱,一堆女人求着他结婚,那么他是不是可以压低女方的利益需求,把婚后财产夫妻双方一人一半改成男人女人七三开或是九一开,或者明确婚后财产全是自己的,没有妻子一分钱。认真审视,不难发现,虽然自由市场所有领域都盛行“谁多谁不值钱”的道理,但实质上这个道理对人并不公平。
分配是人与人之间的分配,要体现人与人之间的公平。对于商品买卖,我认为,如果是技术水平提高、生产成本降低,导致生产者生产同样的一件商品困难度降低,此时“谁多谁不值钱”的道理是能体现公平的。比如,一个人本来一天能生产10袋馒头,每袋馒头售价10元;某天,这个人突然发现一个秘诀,在原来付出成本一样的情况下,一天能生产20袋馒头,并且很快全社会都掌握这项技术,此时把馒头售价降低,把一部分经济剩余让给买方,让买方心理多一点爽,是合情合理、符合公平观念的。如果技术水平不变、生产成本不变,生产者生产同样的一件商品困难度和原来一样,生产者和消费者创造的经济剩余也一样,仅仅是生产者多了,就因为供过于求,导致“谁多谁不值钱”,价格降低,此时是不符合公平分配的。开个脑洞,如果严格体现公平,在生产技术水平没有提高的情况下,当商品供过于求时,应该怎么交换呢?举个例子,市场上原来每天均生产和销售100袋馒头,有100个买馒头的人,每人买一袋,假如上帝站出来,说按照贡献分配,售价每袋应该是10元,那么如果某天由于很多人都生产馒头,导致产量为300袋馒头,符合劳动贡献理论的公平分配方案应该是:市场先卖掉100袋馒头,每袋馒头价格仍为10元,而不是因为供过于求导致低价出售。然后剩余200袋馒头卖不掉,这200袋馒头怎么处理公平呢?假如买过馒头的人,由于吃过了馒头,不那么饿了,对第二袋馒头,感觉也就值6元一袋;而馒头的生产成本是5元一袋。此时,卖馒头的和买馒头的可在5-6元之间协商一个价格,比如5.5元成交,然后又卖掉100袋馒头。最终剩的100袋馒头如何处理呢?假如买馒头的人,认为第三袋馒头给自己带来的快感最多值4元,低于馒头生产成本5元;而卖馒头的担心第二天馒头会馊掉一文不值,愿意低于成本出售,于是双方协商后,接受了3.5元一袋的价格。此时,第三袋馒头的成交价格实质是卖馒头的基于场外利益顾忌接受的赔本的“城下之盟”,虽然买卖双方在心理上均感觉是划算的,但实际上这桩交易是不公平的,真正的公平价格应该是介于4元和5元之间,因为交易的总剩余是4-5=-1元,公平起见,买卖双方应该均获取一些负效用,承担一些效用损失,卖方亏几毛钱的本,买方获取几毛钱的负效用。当然,我们不否认,这种“公平”在市场条件下无法实现。如果你觉得上述道理很别扭,我们仍可以婚姻为例阐述上述道理。假如你很喜欢你的女友,准备结婚并按照婚姻法约定婚后财产一人一半,你和她都很满意。刚领结婚证的第一天,你中了彩票,身家变成好几亿,突然发现周围条件和你未婚妻差不多的女人数不胜数,如果此时你觉得亏本了,不想婚后财产一人一半,心里烦,不好好对她,还到处宣扬“这种女人很多,不值钱,就该被贱待”,那么社会就会谴责你,没人会按照“供过于求,价格下跌”的思维支持你。即便你很有钱,她能分到你百分之一的财产就能变富婆,她也欣然接受婚后财产不需要分她一半,分给她百分之一就可以了,并且很开心,但对照按贡献分配的思想,你并没对她做妻子的贡献给予合理的回报,社会和法律不会因为你们夫妇一个愿打一个愿挨就认为你给她的待遇是合理的,而是仍会谴责你太抠门了,歧视女性,仗势欺人。至于上文中3.5元亏本卖出第三袋馒头的公平问题,如何借助婚姻案例理解呢?我们可以假设有个美女,本来追求者无数,突然某天上帝给她托了个梦,告诉她,明晚之前如果你还不能嫁出去,魔鬼就会取走你的性命。早上醒来后,美女着急地到处打电话,乞求追求他的男人们能够娶他,可是那些男人们一听,认为美女一定是得了绝症,明天就要死掉,所以故意编个故事骗他们娶她,于是没一个人愿意娶她。后来,她只好打电话给了一个撩过她的花花公子,花花公子平时只喜欢玩,对结婚原本没有兴趣,于是对美女说:“对我来说,如果按照传统的条条框框(相当于迎娶美女的成本价)结婚,结婚压根就是件亏本买卖,除非你能让我从这桩买卖中获利。”美女说:“你只管提,我只求能保命。”花花公子说:“婚后你要养着我,每月给我不低于1万元的生活费,并且不要干涉我在外面找别的女人。”美女说:“可以,可以,我都答应。”于是,二人结婚了。我们怎么评价这起交易呢?美女的婚姻是亏本的,但是美女乐意,花花公子也乐意,因此,美女的婚姻又是划算的、互利的。而这种两厢情愿、划算就意味着公平么?从正确、公平的婚姻观出发,我们一定会谴责花花公子,认为美女受到了不公平待遇。如果花花公子不娶美女,没人会谴责他,即你觉得交易亏本可以不干;如果花花公子娶了美女,美女可以不要彩礼、倒贴一点钱、再温柔一点……毕竟自己的命是花花公子救的,即交易价格相对过去做出让步,但花花公子至少要给美女一个婚姻的成本价,即对爱情的忠贞、不乱找别的女人,虽然这会让花花公子感觉吃亏,丧失寻花问柳的自由,即从公平上讲,此次交易产生的总剩余为负,两者都应当承担一部分效用损失。总之,商品市场因供求机制、价格机制产生的分配效应并不是很符合第二条规则。
对照第三条规则 。不难发现,买卖双方合作失败代价并不相同。回到第二章的完全竞争市场,我们知道,对买方而言,交易失败的后果,不过是走到下一家店铺重新询价、重新购买。但对卖方而言,交易失败的后果,是少做一笔生意,少赚了一部分利润。买方在货币的赋能下非常强势,卖方为了谋求货币十分弱势,在货币拍卖机制作用下,卖方逐步让出所有的卖方剩余,形成零利润。可见,商品市场的博弈环境并不符合第三条规则。
综合上述,自由市场机制下竞争性强的商品市场表面上平等协商确定的价格,实质是卖方迁就买方签订的城下之盟。不得不承认,从公平的角度看,卖方是被买方压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