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股权家族信托?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以下简称《信托法》)认为,信托是指委托人依据对受托人的信任,将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基于特定的目的管理、处分信托财产的行为,从而为受益人谋求利益。
股权家族信托的定义
我们可以把股权家族信托(简称“股权信托”)的概念归纳为委托人基于财产管理、保护和传承的目的,并根据特别信赖关系,将自己持有的股权转移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为了受益人的利益,管理和处分股权的行为,
也可以将其简单概括为以信托财产为股权的家族信托。就字面意思来看,其主要涉及下述内涵:首先,此种信托方式的受益人通常为家族内部人;其次,涉及的信托财产为公司股权,包括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它是以家庭财富的管理、保护和传承为目的的一种信托,是家庭财富传承的一种有效方式,是高净值人群选择管理家庭资产的一种模式。
股权信托的分类
股权信托主要分为五类。
第一类是封闭公司股权信托和公众公司股权信托。
封闭公司和公众公司是一种重要的公司分类,这一分类方式源自美国,其基础在于企业的资产规模、股东数量以及股票的市场流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参照该法(2013年修订)第二条:本法所指公司是在中国境内根据本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界定,有限责任公司以及股份不可公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归属封闭企业范畴,而上市公司与非上市的公众企业(例如新三板企业)则归属公众企业类别。
依托上述两类公司股权构建的信托机制,可相应地被命名为封闭公司股权信托和公众公司股权信托。企业性质的不同,直接引致了受托人在权限、职责及法律责任等方面的显著区别。
在封闭公司股权信托框架下,鉴于封闭公司强烈的人合属性及相对薄弱的公司治理架构,家族企业主(即委托人)可能维持实质性的控制权,安排家族成员直接管理目标企业,或授权受托人全面介入公司运作,这导致受托人在审慎投资、公平待客、信息公开等方面的职责具有高度灵活性。特别是当信托持有封闭公司的全部股权时,受托人对企业的干预能力达到顶峰,司法机构可能会视公司为信托的延伸,穿透公司法人面纱,使信托需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相比之下,在公众公司股权信托的场景中,由于公众公司股东构成广泛分散,信托难以实现公司控制。并且由于公众公司拥有较为健全的治理结构与严格的信息披露标准,受托人在参与目标企业管理时,必须遵循公司法与证券法的强制性规定,确保在增进信托受益人利益的同时,不得侵犯其他股东,尤其是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此间,股权信托的受托人面临平衡多方利益、有效调和不同义务间矛盾的挑战。
第二类是单一受益人的股权信托与复数受益人的股权信托。
在家族资产的框架中,人力资源构成了一个核心板块。股权信托模式多是为家族客户服务的,所涉及的受益群体非常广泛,涵盖长辈、配偶、后代(甚至包括曾孙等)多代成员。这些多样化的受益主体,各自拥有独特的利益期望与风险接受度,从而对信托管理人提出了个性化的管理挑战。股权信托若仅服务于单一个体(或实体),则视为单一受益人信托;相反,若涵盖多个受益人,则归类为复数受益人信托。
鉴于不同受益群体在信托收益获取、个人经济背景及风险承担能力上的显著区别,他们之间的利益冲突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实现各受益方利益的均衡,保证分配的公正合理,是一项复杂任务。例如,在分离本金与收益的股权信托设计里,本金受益人趋向于保护本金安全、抵制风险,倾向于低风险投资项目;而收益受益人则偏好进取型投资策略以追求高额回报,鼓励涉足高风险的创业投资领域,因其深知高风险与高回报并存。因此,服务于多位受益人的股权信托机制,无疑对信托管理者的警觉性、专业素养及操作智慧提出了更高的标准。
第三类是固定信托和自由裁量信托。
受托人的权限(包括指定受益人、何时向何人分配利益)大小决定了一个信托是固定信托还是自由裁量信托。顾名思义,固定信托与自由裁量信托的最大区别在于,固定信托的受益人有权要求受托人按照信托文件分配信托利益,而自由裁量信托的受益人则无法强制受托人分配信托利益。
在家族财富传承中,自由裁量信托运用得更为广泛,因为分配信托利益、公平对待不同类型受益人以及确保公司长远发展之间往往存在较大的冲突,赋予受托人在利益分配上灵活的自由裁量权,更能适应情况的变化,应对可能出现的意外情形,且能有效地减免税负。自由裁量信托常与“没收条款”或“败家子条款”合并使用,一旦信托利益被败家子挥霍,受托人可决定后期不对其分配利益,这样能防止后代挥霍家产。
第四类是管理型股权信托和运用型股权信托。
根据委托人设定信托的目的,股权信托可分为管理型和运用型两种类型。顾名思义,若股权信托受托人有权参与股权的实际经营,例如参与公司决策、表决等,则该信托可被归类为管理型股权信托。
运用型股权信托是以运用股权获取收益为目的,由受托人将股权(主要是股票)作为投资标的加以运用的信托类型,如从事融资融券业务等,委托人看重的是投资收益而非受托人的管理能力。运用型股权信托较为少见,且涉及的法律问题(如借贷)相对简单。运用型股权信托的结构如图1-1所示。

图1-1 运用型股权信托的结构
第五类是被动管理型股权信托和主动管理型股权信托。
股权信托根据受托人在信托期间的管理角色,可以划分为主动管理型(也称为非事务处理型)和被动管理型(也称为事务处理型)。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关于调整信托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2014年4月的征求意见稿),对这两种类型作出了明确界定。根据该意见稿,主动管理型信托是指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在信托管理过程中发挥主导性作用,承担产品推介、项目筛选、投资决策及实施等主要管理职责,并收取合理信托报酬的营业性信托业务。被动管理型信托指的是信托的设立、资产的具体使用方向,以及资产管理和处置等由委托人独立决定,委托人负责进行初步的尽职调查和信托资产的管理工作,自愿承担投资的风险。受托人的职责限于账户管理、资金的清算和分配,以及提供必要的文件协助委托人管理信托资产,不包括主动的管理职责。为了提高事务类信托业务认定的可操作性,该通知还明确了该信托的两大重要特征:第一,信托报酬率较低;第二,信托合同规定以信托期限届满时信托财产存续状态交付受益人进行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