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境内股权信托现状
虽然我国陆续出台的《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为我国家族信托业提供了法律依据,但由于欠缺与之配套的制度,其整体操作性较差。例如,我国《信托法》第二条规定,委托人将自己持有的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委托”给受托人,而不是像境外家族信托那样明确表示通过设立离岸的控股公司将信托财产的所有权“转移”给受托人,可见在我们国家的《信托法》中,对于所有权的界定非常模糊,由此容易引发争议。同时,对于股权资产的管理以及企业的所有权、管理权的划分也缺少相关的法律依据,一旦出现委托人突然意外去世的情况,就会在确定企业管理者的问题上缺少依据,从而产生纠纷。
我国现行的《民法典》对于委托人独立自主支配财产的权利方面存在非常多的约束限制,若处理不当,很有可能会引发财产权利的纠纷,进而对家族信托的稳定性和有效性产生巨大冲击。此外,《信托法》第二十到第二十三条条例赋予了委托人更换、解任受托人等多种权利,因此可能会出现委托人权利过多的问题,从而歪曲家族信托的本质及其功能,导致家族信托在运行中可能会潜伏较大的纠纷和风险。所以,我国目前仍然缺乏平衡委托人与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的相关法律制度。
2017年8月25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发布了《信托登记管理办法》,规定中信登为信托登记机构,负责信托产品的统一登记。该办法第二条规定了信托登记的定义,明确了信托登记的内容
;该办法第九条对信托登记信息做了进一步细化,特别提到信托财产
。但是可以看出,这两条以及整部《信托登记管理办法》都是在对信托产品的登记进行规定,而非对信托财产的登记。虽然第九条提到信托财产,但也只是对信托财产的种类及来源信息的记载。信托财产登记与信托产品登记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信托财产登记是法律层面的含义,是实现信托破产隔离功能的重要表现;信托产品登记是实务操作层面的概念,是在管理信托财产过程中对信托产品进行的信息汇总。因此,在信托业务的发展过程中,应重视信托财产登记的制度建设,以保障信托破产隔离功能的实现,从而使信托行业更加规范、稳健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