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朝的军事法
湖北睡虎地秦简出土于公元前217年一位秦朝地方官员的墓葬,里面保存着大量的秦律及相关法律文书,其中相当一部分直接或间接保留了当时一套涵盖各类军务的军事法。它们被归集在不同的标题下,如《军爵律》,其中有两条保留下来。 [42] 秦朝将军事法纳入各种律的做法一直持续到明朝,在法典组织化的过程中,所有军事法的标题都是“兵律”,清朝律例延续了明朝的做法。
除了关于军事行动等级的条款外,我在这里只评述这些军事法的部分内容,其中一条涉及在受赠人死亡的情况下授予其继承人军衔;另一条则涉及交回军衔来为家庭成员减免罪责。虽然秦朝保存下来的与战场上军事行为直接相关的军事法并不多见,但我们可以看到,到了秦朝,军事法已经发展成为一套复杂的规则,几乎可以控制和管理军事的方方面面。秦律所代表的刑罚形式基本上有两种,即因违反刑法所受的酷刑及所服的劳役和行政违法带来的罚款。这些罚款是根据盾牌和盔甲的数量来计算的。虽然罚款可能以金钱支付,但值得注意的是,这些罚款最初基本上很可能是为了增加国家的军事资源。所以,虽然秦朝确实区分了军事法和民法,但它们之间肯定存在重叠之处。例如,有自己章程(徭律)的徭役(corvée labor)也被认为是对国家的一项军役,这种劳役很容易被分配到其他形式的军事活动中。
此外,关于武器制造、质量保证的某些重要规定,以及关于在武器上刻上识别标志和储存的规则也被包括在律中,如关于“工匠”的《工律》 [43] 或者检查条例中,就包括与军事或者军队使用的物品没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民事事项。从银雀山简牍来看,很可能有专门规定如何管理战车、武器和盔甲的“军械条例”(库律),以及关于它们的支用和接收的规定。毋庸赘言,这种过多的成文法使朝廷能够以一种比没有书面规定更为有序和合理的方式来规划一场战役的后勤工作。
《除吏律》中,几项与军官任命有关的条例表明,存在一套任命军官和检查其履职成效及其训练下属能力的既定程序。 [44] 其他法律摘要载有一些不同的法规,其中涉及军官在战斗中的行为,将应征入伍的士兵重新分配给自己使用,以及拿走发给军队的口粮,其中可能还有给军队的奖励。 [45] 维持对军队人员的集中控制,对朝廷来说至关重要。在汉末、三国初期和六朝时期,当这种控制失败时,门阀士族能够聚拢大量只忠于自己的军队。另一项规定涉及分配给军队的马匹的表现、质量和管理, [46] 在之后的朝代,当骑兵成为军队的基本组成部分时,尤其是在面对北方游牧民族的攻击时,这一问题变得更加重要。另一个问题似乎涉及非法出售军事装备。还有一条涉及向军队发放口粮、在受援者无权领取口粮时发放口粮、向普通民众出售口粮以及发放维修不善的军事装备, [47] 而另外两条则来自《戍律》。 [48]
《中劳律》中有一条为:“敢深益其劳岁数者,赀一甲,弃劳。”“劳”(劳绩),即军中服役天数等绩效,服役越久、越艰苦,“劳”就授予越多。汉代延续了这一制度,但究竟是什么构成了“劳”,它又是如何计算的,还有待于更充分的解释。 [49]
摘自《屯表律》的内容揭示了文书在秦军中的重要地位,这也是后来中国军队的一大特色。在这方面,特别具有针对性的证据是,自20世纪初以来,从西域的烽燧中找到的那些可以追溯至汉代的大量写在木简、木牍和丝绸上的军事文件。几个世纪以来,中国军队创造了浩瀚的“文书”,而已经找到的那几十万片简牍,只是最初数量的一小部分。可能法律要求保存有关军事生活和军事行动所有方面的文件,这是几个世纪以来文职官员控制武装部队的主要方式之一。要求普通士兵保存对日常活动的记录,也迫使士兵能够拥有最低程度的识字水平。也许正是通过军队,受教育精英的文化信仰和实践渗透到了广大民众当中。这是一个值得今后研究的问题,因为中国的专家学者近年来一直致力于揭示中国流行文化中军事价值观的重要性。
另一条未具名的法令,可能摘自《屯表律》,其中写道:“徒卒
不上宿,署君子、敦(屯)长、仆射不告,赀各一盾。宿者已上守除,擅下,人赀二甲。”
[50]
《屯表律》的另外两段文字则是:
冗募归,辞曰日已备,致未来,不如辞,赀日四月居边。
军新论攻城,城陷,尚有栖未到战所,告曰战围以折亡,叚(假)者,耐;敦(屯)长,什伍
智(知)弗告,赀一甲;伍二甲。
[51]
在战争中如何对待士兵,也是保存在秦简中的军事规章制度所涉及的问题。条文一方面详细说明了一个人在战争中牺牲了,但后来发现,实际上他并没有死,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处理授予其继承人的奖赏;另一方面,条文表明,投降的敌军士兵被当作奴隶——换句话说,被当作罪犯对待:“战死事不出,论其后。有(又)后察不死,夺后爵,除伍人; [52] 不死者归,以为隶臣。” [53]
最后,有两条被击败的魏国的法令藏在一堆法律文件中,一条是关于家庭的,另一条是关于应急部队的,表明这两条法律也许被秦国接受,继续具有法律效力。根据何四维(A.F.P.Hulsewé)的解释,《魏奔命律》内容如下(稍有修订): [54]
廿五年闰再十二月丙午朔辛亥, [55] 告将军:假门逆旅,赘婿后父,或率民不作,不治室屋,寡人弗欲。且杀之,不忍其宗族昆弟。今遣从军,将军勿恤视。烹牛食士,赐之参饭而勿予殽。攻城用其不足,将军以堙壕。
这项法律在现代人听来异常严厉,在道德上令人感到厌恶,但应该记住,其中提到的这些人并不被视作真正的人,他们的社会地位远远低于普通平民,接近奴隶,所以他们的生命被认为是没有价值的。在火药时代,他们会被当作“炮灰”。至于不给他们肉吃,从秦朝的法律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出,夫妻(以及广义上的朋友和亲戚)共享肉食,在相互责任制下建立了社会和法律上的互惠关系。因此,统治者不给这些地位低下的人吃肉,就是说将军们对他们的生命不承担任何法律或社会责任,就像墨家的卫士在士兵受伤时给他们肉食,意味着象征性地把自己与他们的福利和命运联系在一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