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期中国对战争本质的看法
班固(32~92年)所著的《汉书》卷二三《刑法志》可追溯到1世纪,它是第一篇关于中原王朝法律制度的专论。在文中,班固对《左传》进行了释义,认为“圣人既躬明哲之性,必通天地之心,制礼作教,立法设刑,动缘民情,而则天象地”, [6] 同时兼顾了民众的感受。人类的惩罚是上天的雷电交加所造成破坏的世俗对应物,正如圣人们对臣民的仁慈、善行、温柔与和谐,都源于上天的养育一样。这种宇宙论思维,深藏在军事理论、军事实践和军事法律的背后,在古代中国绵延数百年。但在这里,我将集中讨论法律在中国军事发展中的作用,而不是宇宙论在后来中国军事理论和实践中的作用。
在早期中国,据说有“五礼”和“五刑”。在目前的情况下,我们感兴趣的是后者,因为除了最为轻微的之外,所有惩罚都通过使用军事武器和工具来实施。在《刑法志》的其余部分,班固将军事事务、军事训练和军事纪律作为刑罚史的一个组成部分加以论述。总之,在汉代知识分子看来,刑起于兵,军法是军事训练的重要组成部分。实际上,战争和刑罚(兵与刑)没有区别。在整个帝制后期,战争被认为是对那些拒绝承认皇权合法性的人专门施加的合理惩罚和暴力。正如宋朝官员留正所说的,“兵刑一道也”。 [7] 因此,刑法对民众的适用,被认为是对军事力量的运用。军队在内部经常被用作警察部队,在边疆地区则通常被置于军事法管辖之下,由军事长官加以管理。 [8]
因此,要理解法律在前现代中国的文化意义,就必须探讨其与军事关系的变化情况。而要了解中国军事的历史,也必须考察军事法的变化范围和性质。从严格意义上讲,军事法规定了有关军事纪律和训练的规则,以及交战规则,并规定了战场上的赏格。它规范了3000年来为国家提供持续安全保障的机构的管理和/或治理。而尽管中国丰富的法律遗产越来越受到关注, [9] 但令人惊讶的是,研究中国法律史的学者很少关注法律中军事方面的内容,研究宋朝的专家马伯良(Brian E.McKnight)是一个罕见的例外:他用了整整一章的篇幅来论述“军队在执法中的作用”。 [10] 虽然有一些关于中国战争史和军事理论的书籍和系列文章,但只有季德源的研究专门关注军事法的历史,尽管有一些是于当代中国实施的军事法,以及19世纪末和20世纪传入中国的西方军事法, [11] 还有一些是关于秦汉时期军事法的研究。 [12] 让我们接着来思考中国早期军事法的发展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