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港澳大湾区医疗合作:难点与解决方案
促进粤港澳大湾区(简称“大湾区”)居民跨境自由流动,有赖于优质的社会服务供给和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为大湾区居民在跨境工作和生活中,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更是进一步提升大湾区社会服务供给、促进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一项核心内容。当前,粤港澳大湾区三地医疗合作已初具规模,未来受大湾区建设国际一流湾区和世界级城市群政策驱动,三地居民流动性势必得到增强,因此,深化大湾区医疗合作,逐步实现三地医疗保障一体化刻不容缓。为深化大湾区医疗合作,借鉴欧盟推动社会政策一体化的经验,立足大湾区实际情况,本文提出五方面具体方法:第一,利用香港和澳门医疗优势,推动大湾区优质医疗资源紧密合作;第二,设立大湾区跨境医疗服务咨询委员会,提供跨境医疗专业意见;第三,放宽港澳专业医疗人员在粤开设医疗机构的资格限制,积极引入港澳专业医疗人员,增进专业医疗人员间的沟通交流;第四,保障港澳居民在粤就医权利,建立大湾区医疗联络据点,提升跨境就医便利化程度;第五,设立大湾区社会保障协调委员会,引入大湾区医疗保险卡,逐步实现粤港澳三地医疗保障制度一体化。
一 粤港澳三地医疗发展及合作现状
目前,大湾区医疗合作发展呈现医疗机构及医疗专业化人才多、医疗服务质量较高,且各城市医疗资源互补等特征,具备合作潜力。此外,未来伴随大湾区自由化程度的提升,人员的自由流动将产生更多医疗服务需求,这为大湾区医疗合作提出了更高要求。本文从粤港澳三地医疗合作的基础及必要性两个层面出发,介绍大湾区三地医疗合作现状。
(一)大湾区三地医疗合作经验丰富,政策导向有力
总体而言,粤港澳三地医疗资源充足,呈现互补特征,且三地医疗合作经验丰富。未来,在打造“健康湾区”政策推动下,三地医疗合作具备发展基础。具体而言,三地医疗合作基础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大湾区三地医疗资源充足。大湾区广东九市,特别是广州和深圳丰富的医疗资源为粤港澳三地医疗合作奠定了基础。2019年广东省统计年鉴数据显示,大湾区广东九市共有医疗机构22891家,其中医院904家,床位数294617张,卫生工作人员总计592932人,执业(助理)医师177627人。其中,广州和深圳在医院数、床位数、卫生工作人员人数、执业(助理)医师人数等统计指标上十分突出(见表1),分列前两位。此外,大湾区各地区医疗资源呈互补特征,医疗资源整合及合作潜力大。粤港澳三地医疗资源的差异体现在多个方面,包括香港能够提供高质量的医疗培训,广州、深圳、香港和澳门具备不同类型的医药产品创新和研发能力,深圳市更是具有国家级基因库,港澳地区的家庭医生、与国际接轨的医疗服务管理模式、私人医疗机构等也为大湾区其他城市医疗服务的进步提供了成熟的借鉴经验。
表1 大湾区广东九市各市医疗卫生机构、床位和人员数(2019年)
第二,大湾区三地医疗合作经验丰富。“内地与港澳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系列协议(CEPA)在广东省的实施为港澳医疗服务人员在粤投资开办医疗机构创造了便利条件。港澳居民也可通过获取内地医师资格以及短期行医的方式在内地行医,既可以直接执业,也可开设个人诊所。受益于这些政策,已有港澳居民在粤开设医疗机构并执业。根据广东省卫健委的统计数据,截至2017年底,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广东省申办的医疗机构共46家,其中独资44家,合资2家;港资41家,澳资5家。截至2019年6月,获得内地医师资格的港澳医师在广东执业登记人数为258人;截至2018年12月31日,香港医师在广东短期行医人数为74人,澳门医师在广东短期行医人数为11人。此外,珠海横琴新区和深圳已率先试点医疗保障互认互通。2015年10月起,香港特区政府推出长者“医疗券”在香港大学深圳医院支付医疗服务费用的试点计划。2019年7月,澳门与珠海也尝试为常住横琴的澳门居民提供参与当地医疗保险的试点,两项计划为三地医疗保险和医疗福利互认互通提供了试点经验。
第三,深化三地医疗合作政策导向有力。受打造“健康湾区”政策推动,2018年1月,为加强大湾区医疗卫生领域的交流合作,三地共同签署《粤港澳大湾区卫生与健康合作框架协议》,并提出26个合作项目,这些项目涉及全科医生培训、医疗急救服务体系的优化、医疗事故鉴定等多个领域。
(二)深化大湾区医疗合作,实现三地共赢
深化大湾区医疗合作具有必要性,这不仅体现在三地医疗资源的互补特征,也体现在香港和澳门不断增长的医疗需求,以及未来大湾区货物、服务、人员流动自由化将产生的对跨境医疗及医疗保障一体化的巨大需求。因此,深化三地医疗合作并逐步实现医疗保障一体化是实现三地共赢的必然要求。
第一,香港公立医疗资源紧张。由于人口老龄化非常严重,老龄人口多发慢性病,加之居民对公立医院的福利依赖,香港公立医院长期面临巨大的服务压力,特别是专科门诊的轮候时间过长,新症患者需等候十几周甚至几十周。为此,香港特区政府于20世纪90年代开始推行医疗改革,分别于1993年、1999年、2000年、2005年和2008年进行了五次改革,探索了多种改革发展方向,包括引入覆盖全民的社会医疗保险,但部分改革并未成功。其中,包括加强基础医疗、公私医疗融合以及资源投保计划在内的医疗改革计划影响至今。在改革的20多年内,香港公共医疗卫生开支不断增长。1989/1990年度至2017/2018年度,受公共医疗卫生支出带动,香港医疗卫生总开支累计增加了378%,公共医疗卫生支出累计增加了500%。预计到2030年,将有近30%财政总支出用于医疗卫生,这将对香港公共财政可持续发展构成极大挑战,也不利于现行医疗体系的有效运作。
第二,澳门医护人员相对缺乏。虽然澳门的基层医疗相对成熟,但医疗可及性并不高。如表2所示,2018年澳门每千人口与医生比例为1∶2.6,但每千人口与西医比例仅为1∶1.6,低于广东省每千常住人口与执业(助理)医师(人)的比例(1∶2.44);澳门每千人口与护士比例为1∶3.7,高于广东省每千人口与护士比例(1∶2.95),但低于广州市每千人口与护士比例(1∶4.81)和珠海市每千人口与护士比例(1∶4.31)。
表2 澳门每千人口与医护人员比例
第三,深化三地医疗服务合作并逐步实现医疗保障一体化,是推动大湾区人员自由流动的必然要求。由于粤港澳三地有着共通的语言、历史和文化,粤港澳民间长期保持着密切联系。根据广东省人社厅的统计数据,截至2017年底,累计来广东省工作的外国人才为75万人,港澳台人才115万人,两项数据合计居全国首位。未来受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国际一流湾区政策的驱动,在货物和服务互联互通增强的同时,人员流动也会更为频繁,在大湾区广东九市工作和生活的港澳居民也将产生医疗服务需求,为这部分港澳居民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和完善的医疗保障十分重要,这也将吸引更多港澳居民在粤工作和生活,从而进一步助推人员自由流动。
综上所述,受建设国际一流湾区和世界级城市群政策驱动,粤港澳三地医疗合作已初具规模,且三地医疗资源呈现互补状态,极具合作潜力。此外,深化粤港澳三地医疗合作,逐步实现三地医疗保障一体化,不仅将为进一步推动大湾区人员自由流动提供坚实的社会基础,也将深化大湾区医疗合作,实现三地共赢,因而具有迫切性和必要性。
二 深化大湾区医疗合作并逐步实现医疗保障一体化的难点
大湾区医疗合作涉及跨境医疗。一般说来,跨境医疗包括四种类型:短期旅途就医、异地工作就医、异地计划就医以及退休异地安置就医,主要涉及患者、医疗机构和医保机构三者之间的关系。大湾区目前的跨境医疗实践和整体规划表明,跨境医疗主要涉及港澳居民在粤就医的情况,牵涉港澳居民与广东省医疗机构、医保机构三者之间的关系。基于此,本文从以下五个方面入手,讨论深化三地医疗合作、逐步实现三地医疗保障一体化存在的难点。
(一)大湾区广东九市医疗资源分配不均
参考表3可知,大湾区广东九市医疗资源分配并不平衡。广州每千常住人口的卫生机构床位数、在岗职工人数、设备数等各项指标均处于九市之首,而江门、肇庆、惠州和东莞在部分指标方面尚未达到广东省的平均水平。此外,大湾区广东九市城市间优质医疗资源分配更加不平衡。根据复旦大学中国医院排行榜(2017年度)数据,在全国最顶尖的100家医院中,广东九市中广州有10家,其他城市(包括深圳)未有医院上榜。
表3 大湾区广东九市各市每千常住人口床位、人员、设备情况(2018年)
(二)粤港澳三地医疗服务理念存在差异
香港和澳门在提供医疗服务的定位方面与内地存在差异。在香港和澳门,医学并不局限于救治,还强调以人文关怀为基础的全方位照顾,涉及医患关系中对身、心、灵的综合关怀,这体现在香港高质量的临终关怀及澳门优质的家庭医生方面,与内地对医学的定位存在很大差异。
(三)粤港澳三地医疗专业资格互认困难
目前,广东省相关部门希望在医疗专业技术人员资格互认方面积极作为。然而,实践中面临省级政府相关部门权限范围有限、粤港澳三地制度差异大的困难。一方面,医疗领域的专业资格互认,涉及行业法律法规或国务院部门规章,应由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安排;而《内地与香港CEPA服务贸易协议》的修订权也在中央政府。另一方面,香港、澳门与广东省九市,亦面临制度和法律体系的差异。在内地,政府部门负责对专业资格实行评价和注册。在香港,由行业协会或依据法律条例设置的法定机构负责专业资格注册管理,特区政府不能干预行业协会或法定机构的运作。澳门于2018年引入《医疗人员专业资格及执业注册法律制度》草案,用以统一此前公、私营医疗人员不同的法律规范,而《医疗人员专业资格及执业注册法律制度》属法律草案,法律事项不是特区政府行政部门可以干预的领域。因此,粤港澳三地的制度差异,使实现专业技术人员资格互认存在困难。
(四)医疗保险和福利转移接续难度大
区域医疗联合体和区域性医疗中心的建设是未来大湾区医疗合作的发展方向。目前,面临的最大阻碍是三地医疗保障制度的差异。香港实行全民医保制度,市民看病只需支付少许费用,2019年4月也实行了自愿购买私人机构医疗保险计划。澳门实行的是政府保险和私人保险相结合的制度。内地实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相结合的制度,而当前该制度本身存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筹层次低、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制度不完善等问题。港澳居民目前在内地就业,须按照规定参加医保方能享受医保待遇,且内地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尚未覆盖随行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此外,针对长者医疗,香港特区政府推出了“医疗补贴计划”(简称医疗券),但医疗券仅在香港大学深圳医院试点适用,大大降低了香港居民在大湾区生活的福利携带便利程度。因此,粤港澳三地存在医疗保险和医疗福利转移接续困难的问题。
(五)跨境医疗中患者权利难以有效保障
在跨境医疗活动中,除医疗保险的转移接续及医疗福利的携带性外,患者面临的最大困难是不熟悉当地法律,难以有效维护自己的权利,而我国内地基本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过于零散,港澳患者难以了解当地法律。此外,不同社会文化和制度的差异,增加了跨境医疗中医患双方的沟通风险,使医患双方在充分沟通基础上形成信任关系、共同决定变得更加困难。
三 深化大湾区医疗合作并逐步实现医疗保障一体化的可行政策
针对上述五项难点,本文从以下五方面进行思考。
(一)利用香港和澳门医疗优势,推动大湾区医疗紧密合作
由于香港和澳门在医疗管理、人才、技术等方面较广东九市仍具优势,在大湾区引入香港和澳门医疗产业不仅将为港澳居民提供熟悉的就医环境,也将提升广东九市医疗品质,并改善其服务态度。深圳市政府全额投资并引进香港大学先进管理模式开设的香港大学深圳医院,为我们提供了可供借鉴的经验。在借鉴香港大学深圳医院管理模式和综合改革经验基础上,尝试在大湾区广东九市推广该经验,从而充分利用香港和澳门的医疗优势,推动大湾区医疗紧密合作,实现大湾区各地区医疗协同发展。
(二)设立大湾区跨境医疗服务咨询委员会,提供跨境医疗专业意见
在欧盟,部分国家由于医疗资源缺乏,跨境接受医疗服务的情况非常普遍。例如,马耳他共和国的公民经常前往英国接受医疗服务,马耳他与英国的跨境医疗服务合作已有40多年的历史,相关制度安排已较为成熟,部分经验可供大湾区借鉴。在马耳他设有海外治疗咨询委员会(TAAC),专门负责管理患者的跨境医疗活动。该委员会由资深临床医生组成,具备关于医疗产品、外科和儿科等专业知识,为需要转诊至海外医疗机构的患者提供建议。此外,该委员会也负责制定公共计划下马耳他公民可在海外接受跨境医疗服务的项目清单,该项目清单在制作时综合评估某项疾病治疗方案的可行性、该疾病在本国的治疗情况、治疗方案对患者健康的改善效果及对本国财政的影响,但该委员会不负责公民跨境医疗服务个案的审查工作,该工作由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其他部门负责。对大湾区而言,需要设立由资深专业医疗人员组成的大湾区医疗服务咨询委员会,负责制定在港澳特区政府财政支持下可在大湾区接受有计划的跨境医疗服务的项目清单,并为计划在大湾区广东九市接受跨境医疗服务的港澳居民提供专业医疗服务咨询。特别是在未来建立大湾区医联体的情况下,该咨询委员会可负责制定大湾区转诊项目清单,并为港澳居民提供大湾区广东九市三级医院的信息。
(三)积极引入港澳专业医疗人员,增进专业医疗人员间的沟通交流
尽管粤港澳三地共享岭南文化和语言,但医疗服务品质、理念、服务态度存在差别,港澳居民在粤接受医疗服务存在一定的阻碍。因此,将港澳医疗专业人员引入大湾区其他城市是一项更为有效的选择。未来进一步深化大湾区粤港医疗合作,需要简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手续,并在与人社部积极沟通基础上,扩大医疗领域专业资格单方认定的范围。如希望引入港澳投资的医疗机构不仅惠及在大湾区工作的港澳居民及广东九市的高收入人群,也可考虑将这些医疗机构引入大湾区医疗资源不丰富的城市,并将这些外资医院纳入医疗保险,使大湾区的中低收入人群也可从中受惠。此外,三地也可增强医疗专业人员之间的经验沟通和交流,这不仅有助于分享提升医疗服务质量的经验,也可以利用专业医疗人员的社会网络吸引更多港澳专业医疗人员在粤执业或开设医疗机构。
(四)建立大湾区医疗联络据点,提升跨境就医便利化程度
在大湾区,港澳居民可能由于不了解当地医疗相关的信息,难以有效维护自己的权利,因此应通过法律和制度为患者提供权利保障。欧盟通过立法和判例保障了患者在跨境医疗中的多项权利,特别是《患者跨境医疗权利指令》对成员国跨境医疗的权利保障,已取得积极效果。在借鉴欧盟实践基础上,立足大湾区现状,就保障港澳居民跨境接受医疗服务的权利和提升就医便利化程度,以下四项具体方法可以思考。
第一,通过法律手段保障患者权利。在跨境医疗活动中,患者可能因掌握当地医疗相关信息不足、了解不全等问题而无法有效维护自己的权利。此外,不同文化和制度的差异,增加了跨境医疗中医患双方的沟通风险,使医患双方在充分沟通基础上建立信任关系变得更加困难。因此,应通过法律手段保障患者权利,特别是患者的知情同意权。为患者知情同意权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要求通过透明和简易的方式,使患者了解医疗服务的相关信息,包括关于医疗服务者评估、监管、投诉的相关信息。此外,也需为患者知情同意权的保障提供法律救济。现阶段,在大湾区比较可行的做法是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可借鉴香港向医院管理局、医务委员会申诉的机制,在区分投诉原因的基础上,在广东省建立大湾区申诉前置的医疗纠纷解决机制,以此增强医患间的沟通,强化患者权利的法律保障。
第二,建立大湾区医疗联络据点。欧盟在患者来源国和接受医疗国均设置了医疗联络据点,目的在于为患者提供关于接受医疗国的医疗服务提供者的职业范围和权限的信息,以及医疗费用报销、权利申诉和救济程序等信息。未来如计划在大湾区设立医疗联络据点,也可考虑在三地分别设置功能不同的医疗联络据点,特别是通过专门的互联网平台,向港澳居民介绍广东省医疗服务和患者权利保障的信息。
第三,设立三地电子健康记录互通系统。实现电子健康记录的三地互通,有必要通过签署协议的方式,协调三地关于电子健康记录的法律规定,拓宽参与电子健康记录互通系统的主体范围。在设立三地电子健康记录互通系统时,不应忽视对患者隐私权和数据安全的保障。欧盟特别关注对患者隐私权的保护及医学信息安全性的提升,采用立法与技术规制结合的手段,既通过立法强化个人信息保护,也通过医疗信息化行动提升技术手段。在立法方面,欧盟对患者个人资料的保护涉及多项条例,其中《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的制定提高了欧盟各成员国法律对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的一致性,总体包含五项目标:个人资料更安全、患者档案更详细、确保患者对信息的掌控度更高、数据源更新以及对传染病的预防更为有力。在技术规制方面,欧洲患者智能开放服务(Smart Open Services for European Patients)作为一项大型的医疗数字信息共享试点项目,是医疗信息化行动的重要组成部分。2008年7月至2014年6月,该项目对各成员国基础设施、电子监控服务信息跨国交换基础框架等进行了搭建和测试。欧盟的实践对我们在设立三地电子健康记录互通系统,并保护患者隐私权和数据安全方面,提供了三点启发。
(1)在搭建三地电子健康记录互通系统时,可采取试点方式,分阶段进行三地基础设施和电子健康记录互通模块的建设,并强化从专业医疗卫生人员及患者的角度对系统进行测试和评价。
(2)医疗领域涉及的信息具有医学研究和临床应用价值,但对患者而言是私密的、不愿为他人所知晓的,因此在利用信息、挖掘其潜在价值时,也要确保信息不被泄露。这要求大湾区在设立电子健康记录互通机制时,将多种规制手段结合起来,例如通过法律和技术手段,为保障患者隐私权和数据安全提供有效方式。
(3)保障数据主体同意权和对数据进行匿名处理是保护患者数据隐私的两种有效方法,即赋予患者决定是否告知、保留及删除隐私数据的权利,并通过隐私强化技术,减少不必要的信息流出。
第四,建设三地医疗处方互相承认及执行制度。医疗处方的互相承认和执行,将大大提升患者接受跨境医疗的便利程度。欧盟规定成员国应当保证某一个成员国开出的医药产品或医疗器械的处方能够在其他成员国被执行,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确保该制度得以高效运作。例如,欧盟规定处方须具备完整的组成要素,并要求这些要素以容易清晰识别的方式列出,用以确保处方的真实性;也规定医药产品的名称和剂量必须能够被准确识别,用以提升患者对处方和相关产品信息的可理解性。欧盟的经验值得大湾区三地借鉴。此外,三地在实行医疗处方互认时,也应确保患者的隐私得到保障,强化对相关数据安全的保护。
(五)设立大湾区社会保障协调委员会,引入大湾区医疗保险卡
跨境医疗一般包括短期旅途就医、异地工作就医、异地计划就医、退休异地安置就医四种类型。大湾区目前的跨境医疗实践和整体规划表明,大湾区的跨境医疗主要涉及港澳居民在粤就医的情况,港澳居民在粤就医的情况可能涉及短期旅途就医、异地工作就医、异地计划就医、退休异地安置就医。其中,由于短期旅途就医、异地工作就医、退休异地安置就医所涉医疗开支较少,可通过大湾区医疗保险卡支付,而对异地计划就医,则设置事先授权机制。此外,异地工作就医和退休异地安置就医,也涉及医疗保险和其他社会保险的转移接续。为此,以下是可行的四个方案。
第一,设立大湾区社会保障协调委员会。欧盟国家间的报销安排,例如定价方案和付款方式,由欧盟社会保障协调行政委员会(Administrative Commission for the Coordination of Social Security Systems)决定。报销所需的患者信息及财政支出,也需多层级多部门协同合作。例如,在跨境计划就医的情况下,患者在他国医院或初级保健中心接受治疗时,需通过特定表格(E112)提供相关信息,该表格经由医疗地的医疗机构转发给其省级和国家卫生部门,并同时将信息发送至患者来源国的医疗保险主管机构。在财政支出方面,患者来源国的医疗保险主管机构报销后将费用退还给国库,成为财政支出的一部分。借鉴欧盟经验,在大湾区设立社会保障协调委员会,用以协调各地区之间多个部门的分工合作,在确保患者隐私权和信息安全得到保障的前提下,提高信息传递效率和医疗保险结算速度。
第二,引入大湾区医疗保险卡。如前所述,居民跨境接受医疗服务可分为不同类别。由于跨境计划就医可能涉及医院住宿、高度专业化和高费用的医疗设施,可能增加患者就医地的医疗负担,并因报销医疗开支而给患者来源地增加财政负担,而其他三类医疗服务类型产生过高医疗开支的可能性较小。因此,对不同类别的跨境医疗服务,应做出不同规定。在欧盟,欧盟第2011/24号指令(《患者跨境医疗权利指令》)强调赋予患者跨境医疗权更全面的保障,该指令允许欧盟公民在短期旅途就医、异地工作就医、退休异地安置就医过程中,在就医结束时直接通过欧洲医疗保险卡获得相应补偿。借鉴欧盟经验,引入大湾区医疗保险卡,允许短期旅途就医、异地工作就医、退休异地安置就医直接使用大湾区医疗保险卡结算。同时,该卡记录居民医疗参保情况、就医情况和医疗费用报销情况,在就医结束时直接通过医疗保险卡即时结算,并通过网络技术加强医疗监管。
第三,设置事先授权机制。欧盟对跨境医疗服务做出了区分,对于跨境居民在境外短暂停留期间出现的医疗服务需求,即在跨境非计划就医的情况下,无须寻求来源国的事先授权,而在跨境计划就医的情况下,须获得来源国的事先授权。欧盟次级立法规定了两种不同的事先授权机制。欧盟社会保障体系合作条例规定(第883/2004号法规),以接受恰当医疗服务为目的去往其他成员国的参保人,须寻求主管保险机构的授权;如根据参保人居住国法律规定,该医疗服务项目属于福利范围,且当前的身体状况和疾病进展状况,在合理期限内无法在居住国获得医疗服务,应允许前往欧盟其他成员国接受医疗服务。不同于第883/2004号法规将事先授权视为一般规定,欧盟第2011/24号指令将事先授权视为例外规定,即只有在接受某些类型的医疗服务时,才须向患者来源国寻求事先授权。对于打算寻求跨境医疗的患者而言,可以选择任意一种事先授权机制,而无论何种机制,设置的目的都是在满足欧盟居民日益增多的跨境医疗需求的同时,尽可能地控制资金技术、人力资源的成本,避免医疗资源浪费,这也有助于保证在相关成员国境内能够充分且永久地获得高质量服务。未来如大湾区计划逐步实现三地医疗保障体系的对接,为了避免可能给港澳医疗保障体系增加不必要的负担,也可在港澳设置事先授权机制,允许港澳政府根据自己的意愿制定医疗服务的清单,规定属于可以报销的跨境医疗服务的范围,并结合对患者身体状况和疾病发展程度的专业判断,允许那些在合理期限内无法在港澳获得医疗服务的患者前往大湾区其他城市接受医疗服务。
第四,实现三地医疗保障的转移接续。实现粤港澳三地包括医疗保障在内的社会保障的转移接续,也是促进大湾区人员自由流动的关键之一。特别是对在大湾区广东九市工作和养老的港澳居民,需提供医疗保险的转移接续,并提升港澳养老福利的可携性。总体而言,欧盟医疗保障转移接续体现了福利可携性原则、单一国原则和累计原则。具体说来,欧盟的跨国就业劳动人口须根据工作地而非居住地选择社会保险关系的归属地;特殊情况下,例如外派和同时受雇于多个成员国时,社会保险关系可不转出,或选择任何一个成员国参保。欧盟对不同国家之间医保的转移接续,采用累计原则,将其在不同成员国的居住时间、缴费时间或就业时间考虑在内,并要求工作地所在成员国将其在其他成员国的工作期限和投保期限进行累计。当劳动者需要某项社会福利时,则可以随着其流动而携带该福利。大湾区可以借鉴欧盟提升医疗福利可携带的经验,在未来人员流动更加频繁的情况下,规定在广东九市居住和工作的港澳居民不仅有权参加当地的基本医疗保险,与当地医疗保险参保人享受同等待遇,而且允许港澳居民将港澳的社会福利携带到大湾区广东九市。在医疗方面,香港和澳门采用税收支持的医疗福利制度,为保证医疗福利的可携性,应允许香港和澳门居民在缴纳医疗保险个人缴纳部分后,向香港和澳门特区政府申请补助。在实现老龄人口医养结合方面,可进一步扩大医疗券在大湾区其他城市的适用范围,根据老年人健康状况适度提高报销额度;为保障医疗券制度的推广,需提升监管水平,特别是优化临床管治架构和强化财务监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