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 基于信息权利的人工智能传播伦理原则构建
人工智能技术通过对大量数据和信息进行分析、归纳,得到有价值的知识,进而做出判断和反应。这些信息的来源和使用都必须是合法的,其中就涉及很多的人工智能传播运行必须遵循的伦理原则。人工智能作为辅助者,要保障人类的信息生产权、信息获取权、信息发布权;人工智能作为拟传播主体应当享有信息生产的权利,当然也必须遵守相应的义务。
(一)信息生产权
移动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使社交网络呈现“去中心化”的结构特征,传播者和受众之间的界限逐渐模糊,一个网络节点既可以是传播者也可以是受众,由此形成了一个新型信息传播网络。
由此可见,传播从过去掌握在少数人手中的“特权”,变为大众的话语权。在话语权下放的过程中,技术的支持和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信息技术的发展、互联网的普及使得人人手里都有麦克风。人工智能技术也广泛地应用于传播网络建设,比如智能化推荐技术的应用已经非常普遍。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当具有一定人类意识的机器成为传播主体时,必须遵守以下两个原则。
1.信息自主生产权
首先,任何人都拥有利用互联网生产信息的权利,在不违反法律的基础上,生产和传递信息等行为都是自由的。当人工智能融入传播活动并作为拟传播主体出现时,也应该享有自主生产和传播信息的权利。例如,智能机器人写作目前主要集中于一些复杂性的领域,机器人生产信息的速度是人类无法匹及的。在传播领域,人通过与机器人配合极大地提高了生产效率。因此,给予人工智能信息自主生产的权利是很有必要的。与权利相对应的是义务,人工智能生产信息也应遵守人类社会的道德准则,不生产与人类道德价值观相违背的信息内容,不传播不健康的信息。
在此基础上,人工智能要承担起作为传播者的责任,不造谣、不传谣,发挥其庞大数据库的作用以及快速计算的能力,实时监控舆情,把握舆论导向,及时制止谣言的传播,防止舆论发酵危害社会的稳定和安全,积极承担责任,踊跃维护人类社会的和平与发展,只有这样人工智能才能作为信息传播者更好地融入社会,取得公众的信任。
2.社会公共信息无偿使用
社会公共信息是社会共有的资源,不属于个人或者组织的资源,其所有权为全体社会成员共同享有。公共资源是没有排他性的,所有人都有权利获得这些资源。同时,社会公共信息也存在一定的竞争性,一个人使用了公共资源就会减少其他人对它的使用。每一位公民都有通过媒介获取信息、判断社会环境和满足信息需求的权力。政府和各类组织也需要定期向公众汇报工作情况,做到信息的公开透明。虽然社会公共信息资源是无偿使用的,但毕竟社会公众的注意力资源是有限的,过多占用社会信息资源,发布一些没有价值和营养的信息,只会造成社会信息环境的混乱,造成信息过载、资源浪费。所以,人工智能在使用社会公共信息的过程中也要注意不得随意占用社会公共资源,要合理分配,使资源的利用效率最大化。
(二)信息获取权
信息获取权是信息权利的一种,指的是公民通过合法的信息渠道无障碍地获取各种信息的权利。获取信息权的行使必须是合法的,不得侵犯国家和民族的利益以及其他人的合法权利。换言之,获取任何信息都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此外,公民的信息获取必须是畅通的、没有障碍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人为设置障碍,阻碍公众对于信息的获取;必须保证公民能平等获取信息。公民有权利了解到的信息,相关部门要通过各种渠道让公民知晓,不然就是对公民知情权的侵犯。人工智能所拥有的权利和义务也应该与人类保持一致,这样既能够提高信息的生产效率,也能够保障信息生产的秩序。
1.保证信息来源的合法性
保护用户的隐私权首要的是保障信息来源的合法性。隐私权是不被他人非法知悉、侵扰、利用、收集、公开私人信息的一种人格权。隐私权是基本的人格权利,必须认识到,保护公民隐私是对人性的重视,同时也标志着人类社会文明的进步。近年来,公民隐私权不断被提及,侵犯隐私、泄露隐私信息的案件也层出不穷。随着我国法律法规体系的不断完善,隐私权的立法保护也在不断推进。在互联网快速发展的今天,更有必要加大对隐私权的保护。在互联网时代,由于信息技术的发达,用户的很多信息被非法获取甚至贩卖,成为交易的商品。隐私的随意泄露不仅危害用户的身心健康,更影响用户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人工智能一定要通过正当合法的手段获取信息,避免危害社会。
2.保证信息获取渠道的通畅
信息渠道的通畅程度关联着国家发展的开放和自由程度。信息是联系社会的桥梁和纽带,应该自由地流通。大众通过信息渠道获取信息、理解国家政策,才能够抓住国家发展的重点,为国家的发展贡献一分力量;国家通过对舆论的掌握才能够更好地服务社会,把握民众需求,从而进行下一步的规划。当前社会资源的分布是不均匀的,少数人掌握着大量的资源,信息已经成为新的生产力,掌握信息就等于掌握了资源,而人工智能技术的出现使得资源的再分配出现新的格局。如果人工智能技术依旧掌握在少数人手里,便会加剧社会的两极分化,影响社会的健康发展。所以,人工智能技术必须促进信息资源再分配的公平性,人工智能技术红利应该由全人类享有,而不能成为少数人和资本敛财的工具。
(三)信息发布权
1.保障言论自由权
言论自由权是公民按照自己的意愿自由地发表言论以及听取他人陈述意见的权利,这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在人工智能不断渗透各行各业的过程中,保障人工智能的言论自由权会更有利于促进其在传播领域的发展。随着技术的进步,人工智能逐渐摆脱单纯的模仿和复制,通过机器学习,形成“类人”的智慧。过多的约束不利于其在传媒行业的生存发展,应在坚持人的主体地位的基础上,给予人工智能与人类平等的权利。
2.维护国家、社会、个人的信息安全
无论是社会大众,还是人工智能,在信息传播的过程中都要坚持维护国家、社会、个人的信息安全。在信息技术飞速发展的今天,信息安全的重要性不亚于国防安全,保障信息安全已经上升到国家安全的高度,任何人或者组织都要将国家、社会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当然,也要尊重个人的利益诉求。保障信息安全是言论自由的前提和基础,如果不能维护国家、社会、个人的信息安全,保障人工智能言论自由权就不可能落实。如果人工智能技术发展让国家、社会、个人的信息遭遇泄露的危险,那其发展就应受到限制,对其拟传播主体地位的保障也会大打折扣。
总之,当具有一定人类意识的机器参与传播活动并占据主导地位甚至控制传播行为时,就有可能损害人类的信息自主权,使得人类在信息内容生产中处于劣势。当人工智能成为超越人类的存在时,其发展和应用就具有极大的不可控性,人工智能技术就可能代替人类进行信息的生产与消费;当人类不能够自由地发表言论、生产信息、与人沟通交流时,人类就无法传递和表达情感,这将是人类没落的开端。迄今为止,人类社会的发展与传播行为密不可分,正是因为有了信息交换才有了人类文明的出现,世界各国才能够连成一体,共享资源、分工协作,以此促进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
正是传播文明的意识才使得人类成为这颗蔚蓝色行星上独一无二的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