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维护档案安全是档案工作者的法定职责
(一)档案事业建立初期的规定
新中国成立之后,档案工作环境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虽然没有了战争时期的残酷环境、艰苦条件,但新中国成立初期的档案安全仍然面临着巨大威胁。这些威胁表现在:对旧政权档案、新产生的档案不够重视,档案收集不齐全、管理不科学的现象在许多地方存在;一些地方甚至经常出现损坏、散失、泄密或随意销毁的现象,不少档案面临严重的安全风险;随着新中国各项建设事业的发展,各行各业都产生了大量的档案,但是安全管理这些档案的档案工作机构不健全、人员数量少、制度未建立。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曾三于1956年3月15日给国务院写了《关于目前档案工作情况和今后工作安排的报告》,周恩来总理非常重视,以国务院的名义转发了这个报告,并批示国家档案局代国务院起草一个文件。起初国家档案局起草的文件叫《关于加强国家档案工作的指示》,在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这个文件的过程中,周恩来一字一句地斟酌、修改了文件,并强调说:“为了加重这个文件的份量我的意见是,不叫《批示》,叫《决定》吧。”
《关于加强国家档案工作的决定》规定了我国档案工作的根本任务、基本原则、管理体制、组织体系、工作制度、业务方法以及干部培养、学科建设等重要问题,绘就了新中国档案事业发展的蓝图。这个文件提出了档案工作的基本原则:“集中统一地管理国家档案,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便于国家各项工作的利用。”这个规定有三个方面的含义,一是档案工作的组织方法,即要“集中统一地管理国家档案”;二是提出了档案工作的基本要求,即要“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三是提出了档案工作的根本目的,即要“便于国家各项工作的利用”。
《关于加强国家档案工作的决定》是新中国档案事业建设和发展过程中非常重要的一个文件。在这个文件的“顶层设计”“长远规划”的指导下,在“文革”爆发之前,新中国档案事业实现了飞跃式的发展,档案安全得到了初步的保障。从这个意义上说,这个文件的发布开创了中国档案事业依法治理的先河。
(二)档案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新中国档案事业建立初期,《关于加强国家档案工作的决定》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这个文件毕竟是一个行政文件,以今天对档案法规分类的标准,这个文件只是一个“规范性文件”。因此,由这个文件提出来的档案工作基本原则只是一个行政规定,还没有上升到法律的层次。
1987年中国颁布的《档案法》对于档案工作的“基本原则”做出了规定:“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的利用。”在《档案法》的这个规定中,其文字与《关于加强国家档案工作的决定》中的表述略有不同,但在核心内容上,两个规定是一致的。据说,在全国人大讨论《档案法》时,有领导提出,“集中统一地管理国家档案”有把全国档案集中于一地管理之嫌,有必要进行修改。根据这个意见,在最后颁布的《档案法》中,把“集中统一地管理国家档案”更改为“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档案法》有关档案工作基本原则的规定,同样包含了档案工作组织方法、基本要求和根本目的三个方面的内容,“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不但是档案工作的基本要求,而且也成为国家法律赋予档案工作者的重要职责。1996年、2016年和2020年《档案法》分别进行了三次修订,4个版本的《档案法》对于档案工作基本原则的规定得到了坚持、保持了一致。
除去有关档案工作基本原则的规定,《档案法》的其他许多规定也都与档案安全相关。比如有关“档案机构及其职责”“法律责任”以及2020年修订版中有关“监督检查”的规定,这些条款主要都是为了保证档案安全而设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