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中国成立初期档案安全与风险的博弈
除去中央文库和延安、西柏坡的档案,新中国档案事业建设是从接收历史档案开始的。从新中国成立到“文化大革命”的结束,国家采取了许多措施,广泛收集旧政权档案和革命历史档案,建立了档案保管制度,成立了各级各类档案馆,克服重重困难,加强历史档案管理,在档案安全与风险的博弈中最大限度地确保了档案的安全。
(一)收集旧政权档案
早在新中国成立前,毛泽东就注意到了收集档案、保证档案安全的重要性。1949年4月25日中国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主席毛泽东、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司令朱德发布《中国人民解放军布告》,“宣布约法八章,愿与我全体人民共同遵守之”。其中第三条规定:“所有在官僚资本企业中供职的人员,在人民政府接管以前,均须照旧供职,并负责保护资财、机器、图表、帐册、档案等,听候清点和接管。保护有功者奖,怠工破坏者罚。”第五条规定:“除怙恶不悛的战争罪犯和罪大恶极的反革命分子外,凡属国民党中央、省、市、县各级政府的大小官员,‘国大’代表,立法、监察委员,参议员,警察人员,区镇乡保甲人员……各安职守,服从人民解放军和人民政府的命令,负责保护各机关资财、档案等,听候接收处理。这些人员中,凡有一技之长而无严重的反动行为或严重的劣迹者,人民政府准予分别录用。如有乘机破坏,偷盗,舞弊,携带公款、公物、档案潜逃,或拒不交代者,则须予以惩办。”在解放战争过程中,各地军事管制委员会发布的《约法三章》中,也都包含档案接收的内容。

图2-5 1949年4月25日中国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主席毛泽东、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司令朱德发布《中国人民解放军布告》,要求加强资财、机器、图表、账册、档案等保护。
1949年10月25日,新中国刚一成立,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就决定成立以陈云副总理为主任的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指导接收工作委员会,负责统筹指导与处理有关国民党政府中央机关、人员、档案、图书、财产、物资等接收事宜。同年11月底组成以董必武副总理为团长的政务院指导接收工作委员会华东区工作团,前往上海、南京等地主持接收工作。后来,华东区工作团成立驻宁办事处,下设档案组,整理留在南京的民国政府中央机关档案。
1951年2月,中国科学院历史研究第三所在原“中国国民党党史史料编纂委员会”旧址成立南京史料整理处,除了接管国民党政府中央机关和国史馆的档案以外,还陆续收集了散存在全国各地的国民党政府的档案。
新中国成立之后开展的肃清暗藏反革命分子运动对于旧政权档案起到了保护作用。1955年8月25日发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彻底肃清暗藏的反革命分子的指示》中对旧政权档案收集、清理做出规定:“各省市直至县级必须十分重视反革命统治时期的政治档案和其他档案,各省市委地委县委,凡有反革命档案的地方,应派十分可靠的党员去管理这些档案,并调一批可靠的干部去整理这些档案,要求在最短期间把政治档案整理清楚,在整理政治档案时不要弄乱其他档案。各省市并应向中央公安部报告档案情况,清理计划,及整理的结果。国民党政府中央一级的档案,由中央公安部负责,会同各有关部门组成委员会,立即着手,进行管理和整理,并需在一年以内把政治档案整理清楚。”
新中国成立之后的几年时间,接收旧政权档案一直都是档案工作的重要内容。在1956年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强国家档案工作的决定》对于历史档案的收集工作也做出了规定:“必须积极收集和清理分散在各地的革命历史档案和旧政权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的革命历史档案,应该以省为单位进行调查、收集和初步整理,准备交给中共中央档案馆筹备处负责集中整理和保存。各地各单位代管的旧政权档案,除敌伪党、团和特务、警宪等机关的政治档案应该由公安部门组织清理外,都应该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统一领导通盘计划下,由原代管机关负责在一九五六和一九五七两年内做好清理和整理工作,同时加强保护,以便将来按照统一规定分别向指定的国家档案馆集中。”
由于国家的高度重视和新中国档案事业开拓者的不懈努力,大量的历史档案在短时间内就得到了集中。如在第一历史档案馆保存档案约500万件,沈阳图书馆历史文献部保存档案约230余万件,中国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史料整理处保存档案100万件以上。
(二)收集革命历史档案
在开展旧政权档案接收的过程中,当时也非常重视革命历史档案资料的接收。1955年4月,中央办公厅就发出了《关于收集党的历史档案的通知》,对1919年“五四运动”到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整个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内,共产党及其所领导的人民政权、军队、青年团以及其他革命群众团体所形成档案的收集提出要求。一年以后,鉴于这个文件发布以后,“有些问题还需要进一步地加以明确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家档案局又发出了《关于收集革命历史档案的办法的通知》,对革命历史档案收集范围、收集办法做出规定。这个文件执行了几年之后,“各地档案部门在党委领导下已经做出不小的成绩,各省市已经陆续向国家档案局报送了目录。”
“由于广泛发动了群众,因而收集了大批革命历史档案资料和旧政权档案。根据22个省、市、自治区和中央机关的统计,仅革命历史档案资料就收集了378000多卷又677500多件。”
为了实现革命历史档案资料的进一步集中,1960年5月11日,国家档案局发出了《关于集中革命历史档案资料的通知》,要求“凡属中央和中央局一级党、政、团、群机关的历史档案,文件和书刊、照片等资料统一向中央档案馆集中。”“一九四九年以前成立的大区一级政府(如东北人民政府)的档案、资料因与建国以后成立的大区军(行)政委员会档案、资料有密切的历史联系,仍由保存大区政府档案的省市保存。”“省级或相当于省级的区党委一级党、政、团、群的历史档案、资料,以及省以下各级革命组织的档案、资料,集中保存于各省(市、自治区)档案馆。”
此后,中央办公厅、国家档案局陆续发布过其他一些文件,加强历史档案的收集和管理。如1960年5月11日国家档案局发布了《关于收集毛主席手稿工作的几个问题的通知》、1960年7月2日中央办公厅发出了《关于使用中央历史档案的规定》等。
(三)历史档案的安全管理
在历史档案得到集中之后,国家非常重视历史档案的安全管理。但是,新中国成立初期档案事业还没有全面建立,社会档案意识不强,许多地方把档案看作旧的没有用的东西,一些地方将档案材料认为是“过时了”“没有用了”“是反动的东西”,或者视为包袱,以致共和国成立6年以后国家发布的几个文件都强调要改变这种现象。在1956年4月20日国务院转发的国家档案局《关于目前档案工作情况和今后工作安排的报告》中说,“这些档案( 指旧政权档案 —— 引者注 ),由于某些保管单位认识不够,几年以来,曾经迭次发生任意销毁的现象,经过大力纠正,虽已基本停止,但是保管工作的状况,还有待于大力改进。”“还有一些单位仍把某些档案放在走廊里、地下室、床底下……让不少档案受潮霉烂,有的甚至已不能利用。”为了改变这种情况,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强国家档案工作的决定》,把“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规定为档案工作基本原则的重要内容。在此之后,维护档案安全便成了档案部门推动档案工作的重要指导思想。
由于许多人意识不到档案的重要作用,领导机关对档案也不够重视,以致在全国发生了不少错误地销毁档案或导致档案、机密遭到破坏的档案安全事件。1954年7月9日中央人民政府地质部发出了一个通报:“中南地质局去年曾接收其所属六个单位结束后移交之全部档案文件。当时由于该局对这些档案文件重视不足,而轻率的将其放在一个办公室的浴池里,对水管的情况也未加以检查,以致发生水管漏水将大部档案文件浸坏的事件。经部数度指出其错误性质后,才认识到该事件的严重性认真进行了处理,并在加强档案管理制度方面采取了一些积极的措施。”通报还说,“某些局属队在撤销后甚至有个别人员竟将该队之公文任意带走一部分,以致造成破坏和分割机关档案的整体和文件历史联系的行为。这是绝不容许的。类似情况在其它单位也很可能存在。”
中央和国务院在此之后发布的几个文件也反映出档案安全管理上存在的严重问题。1955年8月24日中共中央发出的《关于迅速清理敌伪政治档案资料的通知》中说,“许多地方直到现在对这些档案(
指敌伪政治档案
——
引者注
)的重要作用还重视不够,不少地方因为无人负责管理,使大批档案失散或受潮发霉或虫蛀鼠咬而损坏了。尤其严重的是个别地方发现有擅自焚烧、变卖以及个人私自抽走档案的严重现象。”1957年9月6日国务院批准的《关于改进档案、资料工作的方案》中说:“许多部门的资料未经整理,无从利用;至于解放以前的历史性资料,管理情况更差。有些机关的档案、资料,因保管不好已潮湿霉烂;有些机关的档案又被随意销毁和分散。许多单位对技术资料没有统一的管理,部分资料甚至无人过问。”
这里所说的档案安全事件不是个案,在国家档案局的几个报告中,反映出损毁档案的案件是大量存在的。
为了加强档案安全管理,国家出台了多个文件,发出多个指示。1956年,为了配合全国正在进行的“肃反斗争”和“审干运动”,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一个清理敌伪政治档案的运动。公安部和国家档案局制定了《关于清理敌伪政治档案的办法》,规定了敌伪政治档案的范围、整理原则和方法。1955年8月24日《中共中央关于迅速清理敌伪政治档案资料的通知》中又提出要求:“各省、市对自己接收的全部敌伪政治档案资料,应即由原接收机关或系统,指定经过审查的政治上完全可靠的人员,进行一次初步的分类登记和统计,弄清楚究竟接收了多少政治档案资料和一些什么档案资料。经过初步分类登记以后,应妥善地保管起来,片纸只字也不得再有损毁或遗失。”
1955年11月3日《中央批转上海市委关于清理敌伪政治档案资料的指示》中指出:“敌伪档案的散失和毁坏,已经对我们造成了严重的损失,各地除了应当继续搜集外,对已经接管的敌伪档案,务必进行全面的分类登记和统计,彻底弄清档案材料的全部情况和内容,并应立即建立严密的管理制度,不得再有分散、损坏或随意销毁。”
这个文件要求在清理敌伪政治档案时,也必须保护其他档案的安全。文件要求,要“注意在整理政治档案时,不要弄乱其他档案。必须认识,其他档案目前在某些同志看来似乎已经是‘无用的’,但是从整个国家观点来看,将来都有很大用处,即使真正无用的,也要经过认真鉴定报告中央批准后才准许销毁。”
刚刚成立的国家档案局为了维护档案安全做了大量工作。1957年2月12日,国家档案局局长曾三给国务院写了一个报告,3月14日,国务院转发了这个报告。曾三在报告中建议:“为了切实保证旧政权档案材料不至再遭受损害并把它妥善的保管起来,我们要求各机关对保管及清理、整理旧政权档案的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并于最近进行一次深入地检查,用具体事例在机关全体干部中以至县、区、乡干部中进行一次普遍的教育,对已经烧毁和出卖了的旧档案要继续进行追查,弄清销毁档案的内容和情况,并将检查的详细情况汇总报告国家档案局。对此次清理工作中仍然销毁、损坏档案失职人员应根据不同情况予以应有的批评和处分;另外在加强思想教育、加强领导的基础上,对档案材料的保管方面在现有和可能的条件下适当改善其保管条件和增加必要的设备,采取必要的措施,务使现在保存的档案不再遭受损失。”
国务院在转发这个文件时提出要求:“报告所反映的情况是严重的,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应当教育所属工作人员注意保存历史档案,不要随便出售或销毁,并进行检查订出具体措施。”
一些地方为了保证档案的安全,也发布文件,严禁擅自出卖和销毁档案的行为。1958年1月15日青海省人委办公厅发出通知,通报了一些地方擅自出卖和销毁档案的案件。民和县原川口供销社撤销时,把许多档案材料(其中有一部分是机密文件)擅自卖给废品收购站,该站又转卖给当地群众。民和县文教卫生科在变卖1953年至1956年的报纸、刊物时,其中夹有工作总结等。为确保档案的安全,通知规定:“各级机关对尚未送省的档案资料,凡是未经科学整理和鉴定的档案材料均不得擅自出卖和销毁。正在整理积存档案的机关,如确有无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应遵守国家档案局的规定处理。”
维护档案安全也是全国档案工作会议研究和解决的重要问题。1963年召开的全国档案工作会议对“加强保卫、保密工作,改善档案的保管条件,纯洁档案干部队伍,以确保党和国家机密的安全”进行了研究,提出“各机关和各级档案馆必须注意改善档案的保管条件,增加防火、防盗等必要的设备,以保证档案的安全。此外,还必须纯洁档案干部队伍,提高干部的政治质量,健全工作制度,加强保密工作,以防止档案的丢失。”
虽然国家高度重视,多次发布文件,要求改变随意销毁、损毁档案的现象,但是,随便处理和销毁档案的事件并没有因为这些文件的发布而完全停止下来,以致时隔六七年之后的1963年8月,国务院再次批转国家档案局《关于历史档案的损毁情况和今后加强管理的意见的报告》。报告中列举了损坏档案的三个例子:上海市轻工业局所属的食品日用化工工业公司销毁10132.5公斤档案;新疆疏附县销毁清代档案300余公斤;四川省乐山专区五通桥区商业局保管旧政权档案的库房成了孩子“捉迷藏”的场所,大量档案遭受损坏。
“文革”期间,从中央到地方都发生了不少损毁档案的事件。1967年上海“一月风暴”之后,各地出现了“夺权”的逆流,不少档案机构被冲砸,档案文件被烧毁。统战部、化工部、铁道部、地质部等中央机关的档案遭到帮派分子的抢烧。陕西全省发生抢劫档案事件780余起,河北省档案馆被武斗队占领后,丢失档案2000余卷。为了确保档案安全,1967年2月1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了《关于确保机要文件和档案材料安全的几项规定》,明确规定,“对机要文件和档案材料一定要加强保护,一律不准冲击、占领机要室和档案库,不准抢占机要文件和档案材料。如果发现机要档案的安全受到威胁时,革命群众和革命干部应该挺身而出加以保护,如劝说无效,应立即报告当地军事机关或公安机关,请他们加以保护。已经抢走机要文件和档案材料,一律追回。”“夺权部门所属的机要室、保密室、机密档案室,应由原有机要和保密人员中的革命同志接管,不准其他任何单位和人员干预。原有人员中个别不适宜继续做机要工作的,可按中央规定的机要人员条件选派,报上级审查批准后,进行调整。”“有关党和国家的核心机密,包括密码、密电、绝密文件和机要保密单位的一切图表、图纸等技术资料,都要严加保管,未经上级批准,任何单位和人员一律无权翻阅查看。”“在‘文化大革命’中,未经上级同意,擅自批准借出的机要文件和档案材料,要责成当事人火速追回,并限期交回原部门。”“以上规定,革命群众要遵照执行。如发现有坏分子乘机破坏、盗窃、抢劫档案材料时,要依法惩办。”
文件发出后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档案的安全,但在整个“文化大革命”期间,档案安全还是遭到了严重的破坏和威胁。1969年10月以后,从中央到地方纷纷以“清、精、轻”为原则鉴定清理档案,导致大量应予以保存的档案被销毁。有资料显示,商业部共销毁各类档案470麻袋,黑龙江省档案馆销毁档案达10万余卷,广州各市档案馆清理掉了全部馆藏档案的93.6%,内蒙古自治区一些单位在清理后只剩下几卷。1974年,安徽省淮南市公安检察部门和法院的档案被抢,烧毁了24000多件。
山东省高密市“文革”期间有2626卷1950年至1966年的档案被销毁,占当时馆藏总数的88.1%。甘肃省平凉地、县10多个部门的1000多卷档案被抢劫、查封、挖涂、烧毁,全地区借出档案丢失共72卷。在贯彻“精轻简”鉴定原则下,1971年和1972年将全区综合档案馆保存的1949年至1961年的67409卷档案,只留15266卷,被砍掉了78%。此外,档案工作机构也被拆散,许多档案被乱堆乱放任意丢弃,损失有价值的档案不计其数。
可以说,在新中国档案事业建立初期,大量的档案都被“自己人”销毁了,档案安全与风险的博弈一刻也没有停止过。